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安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安某甲危险驾驶系被公安机关查获,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且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血,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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