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邓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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