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5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浙G8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公路7公里+800米金华市**区**镇**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钱某甲驾驶的电动自动车发生碰撞,后冲入道路东侧路外,造成钱某甲当场死亡,树木、交通标志牌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拨打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钱某甲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对被害人钱某甲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同时黄某甲已赔偿了树木、交通标志牌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驾信息查询单、协议书、谅解书、通话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乙、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泽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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