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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对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中,因其已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玉山县,故适用江西省城镇标准索赔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某出院后的护理,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依赖程度,则无法确定护理费,故这部分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其车损(电瓶车报废赔偿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受损程度,也无法确定其价值,也不予支持。由于浙G×××××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信达财保金华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险),故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114,111.69元,由被告信达财保金华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71,886.69(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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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谢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次事故被告谢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董某某负次要责任。谢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上述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原告的赔偿标准是适用原告务工地城镇赔偿标准,还是适用原告户籍所在地农村赔偿标准。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盖有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飞云派出所印章的临时居住证已清楚明确记载了原告的居住地址和所从事的职业,该证据证明原告在该地已居住一年以上时间,且其收入来源于非农,所以原告要求以其务工地浙江省城镇赔偿标准来赔偿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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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秋诉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某应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秋应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应作为定案依据,故此,对原告主张由被告谢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谢某某驾驶的浙G61K25车向被告史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此,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对受伤的第三人赔偿分项原则,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因此事故造成除原告张某秋外另有张小琴、方细妹受伤,故此,在交强险中,被告史带公司应按比例赔偿原告张某秋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8000元、商业险范围内医疗费1366.54元(1708.17元×80%),共计9366.54元;误工费9600元、营养费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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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根诉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喻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路面上行驶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刘某根驾乘机动车在路面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双方对该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原告刘某根住院期间医疗费68188.28元,有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为证,可以认定。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刘某根未提供收入证明及误工损失证明,其系安义县长埠镇老下村十九组228号村民,原告刘某根的误工损失按上一年度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1139元/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住院时间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120天。因原告属农业家庭户口,其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关于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其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故按上一年度江西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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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明细附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948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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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王某、义县鑫海出租汽车义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依法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依法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50万元内予以赔付,其余的损失由原告纪某某自担。因上述保险均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且未超过保险限额,故原告纪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纪某某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虽原告纪某某刚满60周岁,但是作为居住在义县城关满族乡南关村的原告,其没有土地可耕种,其主要生活来源靠打工。现原告纪某某打工的饭店已出具证明其在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前,在义县义州镇木火村灶台鱼饭店打工,月收入为人民币2000元,故原告纪某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损失,本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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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颜华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有关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依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4年8月17日13时30分,被告颜华某驾驶浙g×××××小型轿车从武汉市前往洪湖市。当车行至103省道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八分场同荆三桥十字路口路段,遇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原告肖某某时采取措施不力,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颜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洪湖市人民医院、洪湖市中医医院治疗,住院35天,共支出医疗费28571.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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