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邓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钱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项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驾驶证超分未处理不属于无驾驶资格,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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