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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乐某某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教育建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由于教育建司承建的世纪欣城工地修建电梯需要水泥,杨某某、陈德福、曾顺全三人在卸水泥的过程中,水泥下滑将杨某某的脚打伤,所以教育建司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关于是否追加驾驶员江伟为被告的问题。因按卸水泥的习惯,江伟将车厢略微升起,不是杨某某受伤的原因,且该案无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证据,故对教育建司请求追加驾驶员江伟为被告,本院予以驳回。(三)关于杨某某卸水泥受伤所受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杨某某是为廖某某、教育建司卸水泥受伤,即杨某某是为廖某某、教育建司提供劳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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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诉伍海军、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诉伍海军、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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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邓永志、卢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并参照四川省2015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原告李某应获得的赔偿为:1、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1)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李某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共计19256.60元(包括甘洛县人民医院和天全县中医医院的门诊治疗费和住院治疗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汉源县百姓大药房”购买“铁打生骨胶囊”“骨肽片”等药品的收据7张,金额2593.00元,因收据上无姓名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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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王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曾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并致残,曾某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两次共计33天,出院医嘱要求其卧床休息三月,出院后复查要求其继续休息两周,因此,在曾某受伤住院、休息期间实际存在误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曾某请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是对如何确定误工费金额进行的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进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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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胡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二被告对事故所负的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张磊、胡仁超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磊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先由被告张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损失再由被告张磊赔偿70%、被告胡仁超赔偿30%。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确定。原告的具体各项损失为:(1)原告虽然为农村居民,但长期在外务工且居住于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子向霖熙系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的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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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应某、应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51152312015021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应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该责任认定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被告应某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的结果,依法应当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本院确认被告应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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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兵与刘某某、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曾小兵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所驾车辆的登记车主被告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因原告曾小兵没有证据证明该登记车主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有关损害赔偿标准,是按城镇居民还是按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曾小兵系农村居民,但是有打工收入和居住证明,符合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城镇居民,有关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对被告刘某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其所驾车辆在第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性,依法由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商业性限额范围内赔偿,但原告曾小兵的自费药、鉴定费,因不属保险赔偿范围,由被告刘某某赔偿。在本案中,因原告未请求鉴定费,对鉴定费本院不处理。对原告请求的住宿费、营养费,因住宿费无证据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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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福与唐可夫、成都福沃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唐可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罗明福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本院依法确定赔偿比例为唐可夫承担60%,罗明福自身承担40%。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唐可夫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原告罗明福受伤,应依法对原告罗明福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唐可夫系川AM9153号车的实际车主唐孝武雇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由被告唐孝武依法对原告罗明福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唐孝武将车辆挂靠在被告福沃公司下经营,故由被告福沃公司依法对原告罗明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川AM9153号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60%,其余部分由原告罗明福自行承担。自费药及鉴定费由被告唐孝武负担60%,其余部分由原告罗明福自行承担。关于赔偿费用:残疾赔偿金,因原告罗明福在事故长期在城镇务工,并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对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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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洪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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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邓某某诉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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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均与吴某平、中国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蒋某均与吴某平、中国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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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冯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与冯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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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江某某、袁某、资阳市鑫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何某某与江某某、袁某、资阳市鑫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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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税国东、重庆市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与税国东、重庆市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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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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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丁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漆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次事故经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大公交认字【2015】第151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漆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丁小军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漆某某以其醉酒驾驶在发生事故发生后,因他及原告均昏迷不醒被送进医院,当时只有被告丁小军在现场,而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仅凭被告丁小军的陈述为由认定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服,于2015年12月2日向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但该支队于同年12月23日作出遂公交复字【2015】第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庭审中,被告漆某某仍以复核原因及理由提出大公交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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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彬、重庆九高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嘉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彬驾驶其所有的渝A68229号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该车前部与原告驾驶的川AXG492号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路产及川AXG492号货车车载物品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彬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原、被告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相对于渝A68229号车属第三者,该车在被告安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应先由被告安某财保公司向原告赔偿。因被告安某财保公司已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理赔了路产损失,因此交强险的财产限额不再向原告赔付。不足部分,因被告李某彬负事故全部责任,由被告李某彬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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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川JL5915号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川J68B97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且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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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某某与丁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丁小军驾驶X小轿车与原告驾驶的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原告相对于X号车属第三者,该车在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还造成吕小艳受伤,为此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由原告和吕小艳按比例获赔。不足部分,由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丁小军承担30%的责任。因X号车在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投保了最高限额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丁小军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庭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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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林与四川博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某某承包到大英县土建部分劳务工程中的模板制作与安装分项人工(含辅材加工机具)工作后,找到冉X勇做木工工作,并委托冉X勇找来原告张兴林让其一起从事该工地木工工作,故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陈某某在工作中疏于监督,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原告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木工工作时,忽视自身安全,将本应由两人完成的工作由自己一人进行操作,无人按压木板,导致木板跳动,自己被圆盘锯锯伤,其自身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自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即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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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荣某、南充市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荣某受雇于徐微波驾驶其实际所有且挂靠于南充吉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川R×××××号车,疏忽大意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该车越过中央护栏后与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并搭乘谭群英、李晓艳的川J××××ד启辰牌”小型轿车前部相撞,并导致川J×××××号车右尾部撞击覃国连驾驶的川R××××ד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侧车身,从而造成川J×××××号车驾乘人员张某某、谭群英、李晓艳受伤,三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荣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覃国连、谭群英、李晓艳无责任。双方对该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某、谭群英、李晓艳相对于川R×××××号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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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荣某、南充市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荣某受雇于徐微波驾驶其实际所有且挂靠于南充吉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川R×××××号车,疏忽大意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该车越过中央护栏后与对向行驶的、张支洪驾驶并搭乘谭群英、李某某的川J××××ד启辰牌”小型轿车前部相撞,并导致川J×××××号车右尾部撞击覃国连驾驶的川R××××ד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侧车身,从而造成川J×××××号车驾乘人员张支洪、谭群英、李某某受伤,三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荣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支洪、覃国连、谭群英、李某某无责任。双方对该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谭群英、张支洪、李某某相对于川R×××××号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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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平与钟某某、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钟某某辩称本案应以交通事故进行审理,由各责任方承担责任,且原告属好意同乘应减轻赔偿以及被告钟某某事发前为避让违规车辆采取的是紧急避险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从本案看,被告钟某某驾驶川A×××××号车搭乘原告等人从工地返回驻地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造了原告等人受伤,构成了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至今既未对现场进行保护,又未向交警部门报案,缺乏事故责任认定,且事发至今1年多时间,即使能还原事发当时,也存在事发当时现场痕迹早已灭失、事故责任人以及相关知情人的认知等原因影响到对责任认定的客观性,造成该后果的直接责任主体也在被告钟某某,同时原告并未以交通事故侵权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不宜以交通事故进行审理,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钟某某还辩称其为被告南充嘉陵公司运送钢筋,与该公司存在帮工关系,但从双方举证看无事实依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帮工关系,因此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相反,被告钟某某承包被告蒋某某转包的天府新区货运通道道路工程石笼挡墙劳务后,原告经肖体华介绍到该工地务工,并与被告钟某某约定报酬130元/天,由钟某某向原告发放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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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钟某某、四川省南充市嘉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钟某某辩称本案应以交通事故进行审理,由各责任方承担责任,且原告属好意同乘应减轻赔偿以及被告钟某某事发前为避让违规车辆采取的是紧急避险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从本案看,被告钟某某驾驶川A×××××号车搭乘原告等人从工地返回驻地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造成原告等人受伤,构成了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至今既未对现场进行保护,又未向交警部门报案,缺乏事故责任认定,且事发至今1年多时间,即使能还原事发当时,也存在事发当时现场痕迹早已灭失、事故责任人以及相关知情人的认知等原因影响到对责任认定的客观性,造成该后果的直接责任主体也在被告钟某某,同时原告并未以交通事故侵权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不宜以交通事故进行审理,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钟某某还辩称其为被告南充嘉某公司运送钢筋,与该公司存在帮工关系,但从双方举证看无事实依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帮工关系,因此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相反,被告钟某某承包被告蒋科洋转包的天府新区货运通道道路工程石笼挡墙劳务后,原告经被告钟某某现场管理员曾勇介绍到该工地务工,双方约定报酬160元/天,并由其向原告发放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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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与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存在漏列主体的问题。三被告认为案外人李X华从被告张唯手中以每栋楼5000元的价格承包了木工活后又以每栋楼4500元的价格将木工活分包给原告等六实际施工人为由,认为本案应追加李X华为被告,申请本院依职权追加。原告认为李X华仅为被告张唯雇请的人,并未在支付给原告等人的工资中取得利益,其与本案无关。因三被告既未提交证据证实李X华从张唯手中承包了木工活,且又与被告润邦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涉案工程由其自行承建,不存在转包和分包说法自相矛盾,为此,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案对三被告的申请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二、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谁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原告陈述被告润邦公司将涉案安置房工程转包给了被告聂强、被告聂强再将木工工程分包给被告张唯,张唯再通过李X华雇佣了原告,因此其与被告张唯建立了雇佣关系。三被告均认为系被告润邦公司临时聘请被告聂强作为项目负责人、张唯负责安排工程进度及管理各班组,李X华从张唯手中以每栋楼5000元的价格承包了木工活再以每栋楼4500元的价格转包给了原告等六人,因此,原告等人系与李X华建立了承揽关系。首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转包、分包,且被告润邦公司也表明本案涉案工程由其自行承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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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税正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以其并未安排原告遮篷布、原告系在非工作时间遮篷布而受伤为由,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足以证实被告雇请原告等人自带工具在被告承揽的大英县凉亭幼儿园教舍装修工程中从事剔瓷砖等杂工工作,原告等人服从被告管理、安排,被告按100元/天支付原告报酬,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原告遮篷布的行为是否为向被告提供劳务的行为?被告虽未指示原告遮篷布,但从被告致电与原告一起务工的杨X成让其遮篷布的行为可以看出,该车建材确需工人来作遮雨处理;其次,原告受雇于被告,在等待下午上班的时间段,在被告承揽的工地上,为避免被告所有的确需避雨的建材淋雨而上货车遮篷布,该行为确系向被告提供劳务的行为。因被告疏于监督、忽视安全,致使原告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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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中林与罗长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旷中林驾驶普通摩托车与被告罗长安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原告受伤及财产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应给予原告相应的民事赔偿。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驾驶行为等客观情况,认定原告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该认定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专业、合法,应予以采信。被告辩称自己无责任,但未向法庭提供有力证据加以推翻,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本院依据该认定书,确定原、被告之间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7。被告辩称原告选择治疗方法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因大英县玉峰中心卫生院对原告的伤情治疗有两种方案,一是石膏固定保守治疗,一是切开复位钢板固定。原告选择保守治疗,不违反医疗常规,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妥之处;况且,被告并未举出证据证实原告选择此治疗方法造成了不当的扩大损失,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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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金金文某若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振海、若某均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但余振海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询问时自认其请若某驾驶悬挂渝XXXX号肇事车前往重庆拉运其生母生前的东西前往成都途中发生事故,该机关的询问笔录接近事发当时,符合客观实际,具有证明力,因此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关于肇事车是否套牌问题,从本案看,该肇事车事发后于2016年8月28日晚拖至大英收费站右侧的院坝内停放至2016年9月2日被领走。而金文某所有的渝XXX号车在事发后的次日早上8:22分从重庆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库驶出,说明该车并未在事故现场,且该车除有违法记录未处理外、从2011年5月注册登记至今其余状态正常,该车未办理过转移登记。再有,原告诉称肇事车未投保,庭审中若某、余振海、四川国生公司既未举出该肇事车的行驶证,又未举出被保险公司认可的投保事实;而金文某所有的渝XXX号车投了保,并得到了保险公司认可。为此,悬挂渝XXX号肇事车与金文某所有的渝XXX号车不同一,可认定该肇事车套牌。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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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琼英与被告陈志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志彬驾驶其所有的X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到原告,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志彬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陈志彬对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相对于X车属第三者,而X车在被告永安财保大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应先由被告永安财保大英支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志彬承担。原告主张按浙江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赔残疾赔偿金,但因其系大英县玉峰镇方平沟村村民,户口登记为农村居民,而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其请求按浙江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赔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误工费按5500元/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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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X农机牌小型货车车辆侧翻,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虽被告对责任认定持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其抗辩不能成立。对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纳。因此,被告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大英县玉峰镇团结三岔路开茶店、经营香烟,主要收入亦来源于城镇,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相关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行业标准33270元/年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其误工天数应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时间为2017年6月8日。原告自愿其主张的相关赔偿费用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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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黎某驾驶X号小型轿车与被告廖某某驾驶并搭载原告廖华安的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廖某某和搭乘人廖华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廖华安不承担责任。该认定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相对于X号车属第三者,而X号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遂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由被告平安财保遂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但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二位伤者,故应在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廖某某自身承担30%的损失。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亦来源于城镇,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相关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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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熊某某驾驶其所有的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大英县玉峰镇河里坊村村道时,因操作不当翻车,导致搭乘人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为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但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时原告是本车人员,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熊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处三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计赔系数为82%。原告主张医疗费87504.52元,因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病历资料等证实原告发生医疗费87504.67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仅主张87504.52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视为其自愿放弃。原告主张续医费11000元,因有鉴定意见证实原告的续医费为9000元至11000元,本院支持900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38023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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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蒋某、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对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之规定,尽管被告田某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但其没有上述任何一项过错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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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时明与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大英出租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阳光财保遂宁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对阳光财保遂宁支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事实予以确认。3.关于门诊票据的问题。阳光财保遂宁支公司不认可2017年6月16日的票据,认为无法证实系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本院审查认为,张时明出院后门诊检查、开药,系正常治疗,有医院发票,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二、阳光财保遂宁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能否免责;三、赔偿项目、标准及责任承担。对此,本院分别评述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没有届满。理由如下:张时明2016年11月20日受伤,2017年1月9日治疗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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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某、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大英支公司的追偿权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应另行主张,该证据符合法律要求,予以确认。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大英支公司质证称,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费票据公司不承担责任,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一致,请求人民法院遵从鉴定意见予以判决。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要求,鉴定意见明确原告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故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大英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三、对被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称,调解书是原告还在住院期间的调解,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只处理了医疗费,现原告伤残鉴定为十级有伤残赔偿金,所以该份协议原告认为是无效的,但原告收到被告4万元的事实是存在的,应该在算账的时候予以品跌。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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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放弃对邓定金的诉求,故应由邓定金赔偿部分由原告邓某某自负。由于此次事故造成邓定金、原告邓某某受伤,庭审中当事人一致同意被告阳光财保遂宁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应赔偿的费用优先赔付原告邓某某的损失,剩余部分再赔付邓定金的损失,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系被告遂宁富临公司雇请的驾驶员,依法应由被告遂宁富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遂宁富临公司为川J×××××号客车在被告阳光财保遂宁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应由被告阳光财保遂宁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遂宁富临公司赔付。到庭当事人均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举出充足证据证明搭乘人搭乘无证驾驶的机动车应承担同等责任,故被告阳光财保遂宁支公司对此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邓某某举证的临时居住证、务工和居住证明、户籍地证明、土地流转证明能够证明其收入和消费均来源于城镇,其相关费用应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付。原告邓某某从2016年2月到2017年4月在浙江省湖州市帝莎家具有限公司从事家具生产、加工工作,属于制造业,故误工费按2016年度四川省制造业平均工作计付为宜。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92元/天为宜,出院后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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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席某某、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确认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结合双方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认为:1、后续治疗费,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故本院对后续治疗费确认为8,000.00元;2、护理费,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实际情况,本院确认院内护理费为100元天,天数为19天,院外护理费为50元天,天数为90天;3、误工费的标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按照2017年批发和零售业46287元年进行计算,即126.81元天;4、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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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万联达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对该保单无异议,说明万联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本案中,王海军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万联达公司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且在保险期内,同时不存在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下,平安保险公司应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约定,依法向万联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川A×××××(川J×××××)重型半挂牵引车修车损失和车辆施救费共计15,750元,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造成驾驶人王海军人身损失106,062.47元,且万联达也实际向王海军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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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光诉邓小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邓小某驾驶川U58621号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致王某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对王某光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39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只提供了853.50元的票据,对该主张予以部分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875.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邓小某已全部承担了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住宿费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考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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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杜某驾驶川Z18363号货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成残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客观存在,本院予以认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方要求侵权人杜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杜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眉山东坡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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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毛某诉陈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造成徐毛某受伤,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损失120日及护理期限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出院后一个月一人护理。对此,陈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对徐毛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蓬溪县公安局玉泉派出所、蓬溪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蓬溪县城南经济发展局竹林桥社区、蓬溪县明月镇人民政府、蓬溪县明月镇何家坝村村民委员会均证明,徐毛某从2006年开始进城捡废品、补席子,后被社区安排在蓬溪县政务中心外收停车费,其一直租房居住在蓬溪县西湖路,徐毛某系聋哑人,未与出租人签订租房合同,但几年的收房租收条能够佐证徐毛某租房居住在城镇,符合口头约定租房的条件,应当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太平洋财保遂宁公司辩称其赔偿后有权向陈某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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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叶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叶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卢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对予以采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叶某也已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由被告叶某对原告卢某某的损失承担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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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玉某,闫皓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内容来看,通常理解应为包含其住院期间的全部期限;对证据5即交通费、住宿费票据,本院对该票据关联性不予认定,但考虑原告在异地受伤并进行治疗,交通费、住宿费为必要支出,酌情认定交通费300元、住宿费300元。证据6即证明2份、学籍信息1份,该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二原告居住于靖边县城的主要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018年7月27日,被告庞林驾驶川JXXXXX号小型轿车,从甘肃省环县出发沿吴华公路向吴起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吴起县XX镇处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原告闫玉某驾驶的陕A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二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先后在吴起县人民医院、靖边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原告闫玉某诊断为双股骨髁间骨折、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支付医疗费90461.31元。原告闫某某诊断为左胫骨上端骨折、右肘部软组织损伤,支付医疗费2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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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彭某某、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事故认定结论,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原告唐某与被告彭某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7:3。被告彭某某将川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交付给不具有驾驶资质的被告彭某某驾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与被告彭某某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川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唐某请求的赔偿项目与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治疗产生医疗费178013.50元,经鉴定确认后续治疗费7000元,共计185013.50元,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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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永某财保公司承认原告张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张某某的损失计算适用标准及数额问题,被告李某及被告永某财保公司对原告张某某请求的以下损失数额予以认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被告永某财保公司与原告张某某关于损失计算的主要分歧如下:1.关于原告张某某的护理费问题,本院经核实原告张某某提供的住院费用清单后确定原告张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等级为:Ⅰ级护理13日,Ⅱ级护理17日,其护理费本院确定为13×80元+17×70元=2214元;2.关于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双方对误工天数106天无异议。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供了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的证明以及该分公司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发放给原告张某某工资收入表证明了原告张某某在该分公司工作,其月收入为3400元,被告永某财保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该主张,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误工费12009.8元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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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其所有的川J×××××力帆轿车由安居区刘家坝小区向江淮汽车厂方向行驶时右转与驾驶川J×××××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直行的原告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属实,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责任划分明确且适当,本院予以采信。主次责仼以7:3的比例为宜。原告赵某某的户籍虽为农业户口,但事故发生前,原告赵某某已在城镇居住生活超过一年以上,其主要收入来源和消费都在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按2017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7元计算。对原、被告就医疗费按城镇医保审核20%,不纳入保险赔偿范围达成一致协议,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人寿保险遂宁支公司认为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仍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其要求再次鉴定意见,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人寿保险遂宁支公司主张赵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仅认可住院期间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反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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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某某古月机砖厂、党华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党华庭系工伤,原告遂宁市安某某古月机砖厂系用人单位,理应支付被告党华庭相关费用。党华庭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与原告遂宁市安某某古月机砖厂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遂宁市安某某古月机砖厂同意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遂宁市安某某古月机砖厂未为被告党华庭购买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原告遂宁市安某某古月机砖厂应支付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党华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因双方对被告党华庭的月工资有争议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应以遂宁市2016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820元作为被告党华庭的月工资标准为宜,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4380元(9月×3820元/月)。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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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姜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本案在进行第一次庭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尚未实施,且按照法无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二、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以和被告合伙承包工程,其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而向本院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赔偿,故被告主体资格适格。三、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承包西藏昌都地区贡觉县莫洛镇龙普寺新建经堂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受伤,后原告先后在射洪县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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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1与彭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无证驾驶其所有的川M×××××号小型轿车与刘某1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搭乘人杜某1、李虹泽受伤,刘某1经医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属实,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彭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1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1、李虹泽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责任划分明确且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彭某与刘某1按7:3的责任比例划分较为适宜。原告杜某1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家庭户口,但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已经被政府征用,对原告杜某1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杜某1的残疾赔偿金应按2016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28335元/年×20年×0.1=56670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费用过高,本院酌定为2000元较为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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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蒋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户籍虽为农村居民,但长期居住在浙江省,且以务工收入作为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残疾赔偿金应按2017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原告的女儿胡贝贝和原告居住、生活在浙江,本院认为浙江省的赔偿标准高于四川省,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按浙江省2017年的统计数据计算,原告的女儿胡贝贝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按照2017年度浙江省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即31,924元/年;2.原告的误工费,原告主张其长期从事箱包加工工作(属于私营企业职工),2017年7月到2018年收入是71,175元,即195元/天,但因其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三年固定收入和纳税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标准为2017年四川省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49,0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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