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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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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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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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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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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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