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连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5日1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载被害人骆某某由连江县琯头镇后一村往琯头镇中心方向行驶,行经琯头镇粗芦大桥桥头路段(靠官岐村一侧)时,因操作不当车子侧翻,造成骆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和被害人骆某某均自行回家,骆某某于次日16时15分被送到连江县医院抢救后转院到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继续治疗,因救治无效于2019年1月12日死亡。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害人骆某某的死亡是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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