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5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车由连江县东岱镇**村往浦口镇官岭村方向行驶,行经连江县浦口镇旗新路与升兴路十字路口人行横道时碰撞至被害人滕某某,造成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詹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并在民警到达现场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20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与被害人滕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詹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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