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于2019月8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充侦查,连江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连江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连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21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0****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连江县晓澳镇往连江县潘渡乡方向行驶,途径连江县通港大道敖江镇石头村路口时,与徐某某驾驶闽AX****号小型轿车由连江县城关往敖江镇山亭村方向行驶在该路口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林某甲顶替闽A0****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江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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