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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霞与李某某、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艳霞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艳霞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葫芦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相应票据佐证,本院依法核定并支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发生的转院救护车费、治疗双眼眶骨(陈旧性?)损伤医疗费及在法哈牛卫生院的复查费等费用提出异议,被告虽进行相应抗辩,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排除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标准计算并支持。营养费,医嘱明确需加强营养,本院酌情支持。误工费,按照原告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原告伤情,酌情支持;原告虽提供沈阳市广济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需要休息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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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和与苗苗、柳方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致他人生命健康权受侵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苗苗驾驶登记在其丈夫即被告柳方纯名下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贾永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致残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被告苗苗负全责,原告无责任。据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苗苗与被告柳方纯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被告一方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且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被告苗苗与被告柳方纯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情况,如下:1、医疗费。本院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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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宋某、曹某、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驾驶辽C6069A、辽C286D挂车与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原告白某某由北向南行驶于四环路20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白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被告宋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宋某系被告曹某雇佣的司机,在执行雇佣行为。被告曹某应向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肇事车辆辽C6069A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辽C286D挂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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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许波、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孙昌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出不应支持住院治疗后至定残前护理费一节,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已经支持许波定残后的护理费,并按照15年予以计算,故不应计算许波主张住院治疗后至定残前护理费,且该项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孙昌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出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经审查,许波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某某小学退休教师,其虽在农村任教,但在农村没有土地,许波为居民户口,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并无不当,对孙昌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出许波定残后的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注计算15年过长,并且应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一节,经审查,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辽宁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酌情计算15年并无不当,故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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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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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某诉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太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因被告张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侵害,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结合原告受伤地、医疗部门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500元。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一定的创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事实综合考虑,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全案给付5000元,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给付。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提供了住院期间由妻子范美菊护理,并提供了范美菊的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但没有提供劳动合同、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及用人单位的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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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辽阳胜宏汽车货物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崔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原告因本起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永安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永安辽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胜宏运输队进行赔偿。关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139790.32元的诉讼请求,因系病情且实际医疗费支出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元的的诉讼请求,因系实际住院天数,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外购药品5101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有二张票据910元、200元无医生印章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外购药品为39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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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李文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对原告李文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经本院审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及证据,故对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李文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系城镇户籍,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文某提出的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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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李文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对原告李文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经本院审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及证据,故对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李文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系城镇户籍,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文某提出的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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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李文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对原告李文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经本院审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及证据,故对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李文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系城镇户籍,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文某提出的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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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李文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对原告李文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经本院审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及证据,故对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李文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系城镇户籍,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文某提出的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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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李文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对原告李文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经本院审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及证据,故对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李文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系城镇户籍,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文某提出的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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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李文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对原告李文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经本院审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及证据,故对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李文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系城镇户籍,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文某提出的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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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李文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对原告李文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经本院审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及证据,故对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李文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系城镇户籍,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文某提出的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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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贾某、安某某、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及乘车人员受伤的后果,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贾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中国人保海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于王某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保海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保海城支公司在第三者商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对于原告的主张的医疗费43,958.97元,予以支持。按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原告二次手术费预计需壹万伍仟元。故对于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15,000元,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123天。原告的伙食补助费应为6,150元(50元/天×123天=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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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术坤与被告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依法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邱某某予以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有票据予以证明,本院核定为5286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0元×68天=3400.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07.56元×68天=7314.0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原告受伤后所作勘查表内容详细并且系原告受伤后即时作出,对勘查表所记载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应认定原告居住地为灯塔市铧子镇张海村,无工作,并且原告受伤时已69周岁,对原告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伤残鉴定系由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对鉴定报告本院予以采信,残疾赔偿金为128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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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韩某、灯塔市兴达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与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到伤害,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的的经济损失应由事故车辆辽KXX**号投保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该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共支付住院医疗费、门诊费用47,119.05元,属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每日50元,为:3700元(50元/天*25天+50元/元*49天);误工费依照辽宁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城镇交通运输业收入标准,参照鉴定误工时长6个月,为33,156元(67,233元/365天*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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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此起交通事故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赵某乙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辽CAL21*号小型轿车登记于赵某乙名下,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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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强诉金某、金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金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与被告金某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金某驾驶机动车时忽视安全,在左转弯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金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某为本案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属于间接经济损失由被告金某个人负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对于原告张某强提供的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反驳,故对于该重新鉴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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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张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张某某在夜间驾驶机动车时忽视安全,在与对方会车灯光刺眼的情况下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安全避让行人,是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的本案肇事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因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自愿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鉴定费属于间接经济损失由被告张某某个人负担。对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出的被告张某某在购买李某某车辆时未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故不同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观点,本院认为,依据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在被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时,被保险人及受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该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虽被告张某某和车辆原所有人李某某未通知保险公司车辆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但因被告张某某购买车辆系自用,未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故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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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宁波诉曲某某、李某、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唐宁波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曲某某驾驶的辽KTXXXX号出租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唐宁波受伤入院、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唐宁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已经交通警察部门予以认定,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主次责任,本院确定唐宁波负此次事故的70%责任,曲某某负此事故的30%责任。由于曲某某系被告李某的雇佣人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实际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被告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根据二者签订的挂靠协议显示,挂靠车辆出现任何经济纠纷及损失,除保险公司承担外,其余费用由实际车主承担,该协议系二人自愿约定依据该合同约定,被告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现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唐宁波住院治疗共花费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合计:56682.27元,原告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经审定相关票据及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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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王某某、辽阳市弓长岭区晟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武迪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后,武迪驾驶的机动车又与行人原告马某某相撞,造成原告马某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武迪、马某某无责任,被告王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挂靠在被告晟运出租汽车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晟运出租汽车公司应当与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辽KT6279号出租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责任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原告马某某自愿放弃向该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该部分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计算时间,原告要求计算至伤残评定的前一日,被告保险公司不持异议,应予支持;关于护理人员祁俊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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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刘某某、刘销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避法律责任隐瞒事实真相,肇事车辆被移动,交警部门据此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白某某据此要求赔偿,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事故当时原告有不当之处,故对被告刘销林提出的原告系未成年人,监护人有监护责任,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9417.44元,有票据为证,其余为被告支付;2、伙食补助费:按照辽阳地区机关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即17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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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荣诉陈吉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弓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吉利所驾驶车辆将原告马某荣撞伤入院治疗的交通事故已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吉利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马某荣无责任,被告理应对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赔偿,且被告陈吉利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中保弓某某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二被告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履行赔偿责任。现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马某荣住院治疗共花费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合计41170.52元,该费用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5.00元,原告住院538天,其发生的伙食补助费为15.00元×538天=8070.00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538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20天,二级护理518天,一级护理期间,护理人员为原告的亲属吴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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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王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与被告同居期间对于被告工作的帮助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中所规定的”帮工行为”,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本案中是否适用的问题。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首先,本案中的原、被告系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属道德范畴,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双方并无法定互相帮助的义务;其次,原告的帮助行为受被告指挥且具有劳务性质,符合民法意义上帮工关系所具有的自愿性、自主性、临时性、无偿性、劳务性的特点,故原告对于被告工作的帮助行为可视为帮工行为,原告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原告对于帮工活动的危险性及自身能力认识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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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财诉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伟驾驶辽K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明财受伤住院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被告金伟为辽K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辽阳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00元,故被告太平洋财险辽阳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对于原告李明财应获得理赔数额问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原告李明财诉讼请求及现有证据证明情况,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依据住院病案、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本院确认医疗费为57,386.61元。2、误工费,依据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工资发放表可以认定原告李明财月收入2500.00元的事实。依法规定误工时长可计算至定残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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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许波、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弓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波酒后驾驶被告张某某的机动车送被告张某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某受伤,其行为属于帮工行为,因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应与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任雪明和原告张某某医疗费各5000.00元,故其只需在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对原告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问题,虽然原告张某某称其受伤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向法庭提供了在城镇居住的租房协议,但该协议无法辨明真伪,且没有所在社区和公安机关的证实,况且,原告有土地,虽然在饭店打工,但其打工的饭店亦位于农村,表明其主要收入来源在农村。故对原告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对其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许波提出对原告休息期间的误工费应按农业工资标准赔偿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许波和保险公司提出原告第一份病历中没有记载其左膝关节后十字交叉韧带断裂,该损伤不能证明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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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夏某某驾驶辽KKXXXX号小型轿车为躲避其他车辆将原告赵某某撞伤入院治疗,在该起事故中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已经交通警察部门予以认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辽KKXXXX小型轿车的保险人,理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现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赵某某在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合计:96,568.02元,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花费康复医疗费693元,上述医疗费用合计97,261.02元,原告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经审定相关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原告共住院457天,其发生的伙食补助费为50.00元×457天=22,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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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铁南诉郭某有、谢某某、辽阳市鹏智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郑铁南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郭某有驾驶的辽KXXXXA号中型普通客车相刮,造成原告郑铁南受伤住院,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已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弓长岭大队认定,郭某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铁南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对二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如下: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显示及庭审质证确认原告郑铁南在此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被告郭某有在此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为宜。被告辽阳市鹏智客运有限公司辩解,被告谢某某所有的辽KXXXXA号中型普通客车与我公司无挂靠关系,我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主张,经本院查证,二被告间确无挂靠关系,被告辽阳市鹏智客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谢某某所有的辽KXXXXA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现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郑铁南住院治疗花费住院医疗费计27,999.26元,经审核辽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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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等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失,有权主张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辽K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阳光财保辽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应先由阳光财保辽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阳光财保辽阳公司主张另一无责车辆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责任,要求追加无责车辆,本院认为,交强险无责赔偿不是无条件赔偿,应以无责方机动车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即通常而言的“碰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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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福龙诉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车主被告胡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另因肇事车辆辽K032**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辽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保辽阳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了相关病志及收据,证明了其医疗费支出已经超过10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110000元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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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及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本案被告周某某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通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以及原告所驾车辆损坏,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医药费17259.24元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了病历及医药费收据予以证明,原告共计支出医疗费17259.24元,被告人寿保险辽阳市中心支公司提出医药费应按医保范围赔偿,不同意赔偿自负部分,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此项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后续治疗费10000元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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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马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是否减少及减少的数额,本院不予采信。田某提供的诊断书六张,可以证明其休息时间,本院予以采信。田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一份,可以证明其属于失地农民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田某提供的被扶养人证明一份,可以证明被扶养人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田某提供的鉴定费收据两份、复印费收据两份、租床费收据一组,可以证明其相关费用支出,本院予以采信。田某提供的电动车收据一张,欲证明车辆损失,本院认为,该收据为车辆购买时的收据,与车辆损失数额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委托鞍山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一份,可以证明田某伤残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0日,马某驾驶辽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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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曾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赵某在此次事故中人身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阳光财险辽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应由阳光财险辽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的其余损失由事故当事人按责承担。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赵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阳光财险辽阳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应先由阳光财险辽阳公司在该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若有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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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蒋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主张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辽C×××××号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保鞍山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辽C×××××号小型轿车上共有五位伤者,应先由阳光财保鞍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扣除其他四位伤者的预留份额后对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中,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辽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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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一与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杨占群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没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过错,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一无责任。由于辽K13346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且在同起事故中的另一伤者金绍闯自愿放弃在此事故中向被告方主张赔偿的权利,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故其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的残疾赔偿金应按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的32%计算给付20年,即60,057.60元。原告提供工资表显示其日工资为90元,故本院对其主张日均工资102.56元不予采信,其所诉误工费应按照日均90元计算给付。原告所诉护理费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工资表,但其要求护理费按照日均90.47元计算没有超过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王铁柱、黄秀芝、王梓宇均系农业家庭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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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弓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驾驶辽KF××号小型汽车将原告李××撞伤入院治疗,被告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无责任的事实已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所有的肇事车辆在中保弓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现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李××住院治疗花费门诊检查费、住院医疗费、随诊复查费等合计29,630.90元,经审核辽阳市第九人民医院、辽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案、出院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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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金××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将原告马××撞伤入院治疗,被告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无责任的事实已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金××应对原告马××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马××住院治疗花费门诊检查费、住院医疗费、随诊复查费等合计49,142.35元,经审核辽阳市第九人民医院、辽阳市中心医院、辽阳市弓长岭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案、出院诊断,该费用系原告住院期间合理花费,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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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被告孙××、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因忽视行驶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被告孙××应对原告王×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本案肇事车辆临牌辽K32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故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王×具体经济损失数额问题,一、医疗费部分:原告提供辽阳市中心医院病案及出院诊断书各1份、住院收费票据16张,本院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故原告因该事故所花费的医疗费本院认定为57,747.99元;二、误工费部分:原告主张其月资2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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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孙特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应负该起事故70%的责任,原告张某某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忽视安全,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应负该起事故30%的责任。由于辽AN857P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银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银保险北京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某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70%的比例进行赔偿。原告张某某系农业家庭户口,其一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2014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23元按10%的比例计算给付18年。误工费按原告张某某日均工资45.16元计算给付186天。护理费按2014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95.88元计算给付156天。原告张某某虽未提供交通费证据,但住院期间其与护理人员必然发生交通费用,适当给付624元。此事故给原告张某某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痛苦,原告张某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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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张某、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过错,应负该起事故全部的责任。由于吉O06155号丰田吉普车在被告中保白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保白山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胡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胡某系居民户口,其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2014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按23%的比例计算给付;原告胡某的误工费按日误工工资90.50元计算给付476天;原告胡某主张的护理费44,2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胡某主张的伙食补助费18,600元,被告中保白山分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此事故给原告的衣物及电动车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胡某主张的衣物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适当给付2,000元。原告胡某提供的交通费证据未载明时间、地点,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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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被告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忽视瞭望,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在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过错,应负该事故70%的责任,原告白某某骑人力倒三轮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过错,应负该事故30%的责任。由于辽K3066H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其所提供证据也证明其租住的房屋在农村,故其十级伤残一处的残疾赔偿金应按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的10%计算给付20年。原告与护理人雷人庆均从事茶叶经营,故其所诉误工费和护理费均应按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批发和零售业日均98.49元计算给付。原告所诉交通费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原告及其护理人员在住院期间必然发生交通费,应适当给付200元。伙食补助费每日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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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君与庞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被告庞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过错,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辽KA458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保辽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本起事故造成另一伤者王永新受伤,故被告中保辽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一半(即61000元)限额内对原告李某君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李某君超出交强险一半限额的损失,由被告中保辽阳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李某君系居民户口,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其一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2015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2元按10%的比例计算给付20年。原告李某君及其护理人员李某华均系白塔区瑞阁朗建筑装饰中心职工,但其未提供工资表及纳税证明等证据,本院对其主张的月工资6600元不予以采信,其二人的日误工工资可根据2015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建筑业日均工资112.93元计算给付。此事故给原告李某君身体和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痛苦,原告李某君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君提供的部分交通费收据未载明时间、地点,本院不予采信,但住院期间其与护理人员必然发生交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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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庄德利、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被告庄德利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遗弃车辆逃逸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过错,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由于鲁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某保险潍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阳某保险潍坊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庄德利肇事后逃逸行为,属被告阳某保险潍坊支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情形,故被告阳某保险潍坊支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庄德利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一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2018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993.00元按10%的比例计算给付20年。原告王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应根据其日平均工资扣除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每日为其发放的工资计算,给付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可参照2018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115.50元计算给付。原告王某某主张的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住院期间其与护理人员必然发生交通费用,适当给付236.00元。此事故给原告王某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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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且被辽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为全部责任,同时辽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辽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寿财辽阳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王某主张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有医疗费收据为证,且该费用为原告王某实际支付,被告人寿财辽阳支公司应予赔偿。原告王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有不动产权证书、劳动合同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其一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2018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993.00元按10%的比例计算给付20年。原告王某主张的日均误工费,有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明细单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护理费可参照2018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115.50元计算给付。原告王某主张的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虽未提供交通费收据,但住院期间其与护理人员必然发生交通费用,适当给付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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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营口文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段忠德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过错,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辽H×××××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保大石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保大石桥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黄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黄某某系道路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其主张的误工费应根据2018年辽宁省交通运输业日均工资196.91元计算给付。原告黄某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提供了喇叭村委会证明、刘二堡镇河北社区介绍信、租房协议、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原告黄某某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辽K×××××号车行驶证、运输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其一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2018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993.00元按10%的比例计算给付20年。原告黄某某系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其误工费可根据2018年辽宁省交通运输业日均工资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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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邢某、于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被告邢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操作不当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同等原因、过错,应负该起事故50%的赔偿责任。刘玉林无正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同等原因、过错,应负该起事故50%的赔偿责任。由于辽C×××××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保台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保台安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的损失,交强险限额应扣除赔偿给刘玉林亲属和其他两伤者的数额;其次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50%的比例进行赔偿。被告周桂玲、刘光智、刘光茂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原告张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50%的比例进行赔偿。原告张某某户籍地为农村,其一处八级、五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2018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747.00元按37%的比例计算给付20年。原告张某某系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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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姜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被告姜某某驾驶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过错,应负该事故全部的责任。由于辽K2231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华安保险辽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华安保险辽阳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王某某系农业家庭户口,故其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按10%的比例计算给付12年,即11,260.80元。原告王某某要求的误工费,其只提供了辽阳珍翔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未提供工资表等其他证据对其日误工工资情况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其日误工工资应按照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业日平均工资33.46元计算给付118天,即3,948.28元。原告王某某所诉护理人员王顶吉月工资4,800元,未提供纳税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其护理费应按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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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营口亿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曲洋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过错,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由于辽H16535(辽HG46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称其因动迁已搬至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但其未提供具体的居住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等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其为城镇居民不予采信,其十级伤残一处的残疾赔偿金应按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的10%计算给付20年。原告主张其日均工资140元未超过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运输业日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护理费未提供护理人员劳动合同及工资表,故本院对护理人日均工资110元不予采信,护理人误工工资应按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日均90.47元计算给付。原告所诉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98元元的10%计算,按原告应承担的份额给付14年。原告提供的交通费收据未载明交通费发生的时间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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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忽视行车安全,遇行人正在横过道路未避让行人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过错,应负此事故70%的主要责任。由于辽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中保辽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中保辽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孙某某主张其误工费每月3200.00元,有误工证明、工资表、辽阳胜达化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证,且二被告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孙某某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原告孙某某户籍地为城镇,且主要收入亦来源于城镇,故其一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2018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993.00元按10%的比例计算给付20年。护理费可参照2018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115.50元计算给付。原告孙某某提供的部分交通费发票,无乘坐时间、地点,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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