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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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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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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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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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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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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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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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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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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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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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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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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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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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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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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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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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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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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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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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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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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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