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已退还全部赃款赃物,且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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