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实际支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初犯、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且取得了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校**,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沙某某不提起公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免除刑事处罚。被害人耿某乙与被不起诉人耿某甲系父子关系,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无前科劣迹。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刘某某有以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2、案发后对被害人杨某甲的近亲属作出赔偿,并取得杨某甲近亲属的谅解;3、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系初犯,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过失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案系家庭成员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系巩某某的近亲属,巩某某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亲属,还要承担起照顾老人和幼子的责任,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路某某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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