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91979********,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大街**号**区**栋**单元**室。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11时40分许,马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藁城区廉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育英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与同向的苏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苏某某及乘车人田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16日田某某死亡。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符合慢性肾脏病并发支气管肺炎死亡,车祸外伤对死亡有诱发和促进作用。2020年6月4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2020年12月8日马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了悔过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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