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辛集市**乡**村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双稳,辛集市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9时30分,王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区门口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8月12日赵某某出院,2019年8月14日赵某某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在患有自身心脑血管等基础疾病的基础上,交通事故多发伤(颅脑损伤、右肩胛骨骨折、左腓骨骨折等)继发坠积性肺炎致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外伤后活动不便等因素是造成坠积性肺炎的始发因素,自身心脑血管等疾病对肺炎的发生有不利影响,建议交通事故损伤为赵某某死亡的同等原因至主要原因,供办案机关参考。双方达成并签署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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