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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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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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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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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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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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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在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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