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套用贵州J26357号牌)搭载其女儿罗某甲罗某乙及侄女罗某丙由独山县麻万方向往独山县城区方向行驶,22时58分行驶至独山县毋敛大道北城门路口+10米处时,其车辆碰撞到北大门城墙,造成罗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身系被害人母亲,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