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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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其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且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系过失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张某甲的家属及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上述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死者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同时案发后其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救治,悔罪态度好。综上,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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