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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未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03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城区**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沿泸溪县小永兴线由小章乡方向往永兴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兴隆场镇密灯村田家人路段时,碾压到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田某乙(年仅1岁),造成田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在事发后立即拨打110及120报警电话,并积极参与送伤者就医。2020年8月21日,经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覃某甲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田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覃某甲给付了田某乙父亲5万元安葬费,以及3万元赔偿金。之后,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赔付了田某乙家人280400元,车主覃某乙承诺余下19000元赔偿费由其代为支付,至此,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田某乙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湘西州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覃某甲血样及尿检(毒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覃某甲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覃某甲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田某乙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杨某某、覃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6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泸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泸公物鉴(法尸)[2020]10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抢救伤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等情节,且无超速、酒驾、逃逸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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