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036,汉族,文盲,湖南省泸溪县人,务农,住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华波,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搭乘其妻子石某某及其亲戚康某某、秦某某,从泸溪县**镇***村*组往泸溪县**镇方向行驶,准备去泸溪县**镇赶集。当车辆行驶至泸溪县**镇***村*组一处上坡路段(泸溪县**线28km+100m)时,因三轮电动车爬坡无力,往后溜掉落至路坎下,造成石某某当场死亡及王某某、康某某、秦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湘西州格致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别。经泸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石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胸腔内脏器损伤死亡可能性大;秦某某左颞部和顶部的皮肤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康某某左手背侧部和左中指部的皮肤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经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康某某、秦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20年3月20日8时许,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接警后,立即派员赶到泸溪县**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调查,经了解得知三轮电动车驾驶人系王某某,王某某对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康某某、秦某某考虑到其二人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亲戚关系,且王某某家庭困难,故其二人放弃医药费及其他所有费用的赔偿,并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及过错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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