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在现场听候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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