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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邹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当中,原、被告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邹某某作为被告杨某某雇请的驾驶员,在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CP10挂”农牧”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为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程某某受伤,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程某某的损失进行赔付的法定义务,本院对原告程某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其损失并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应明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原告程某某未向本院提出要求其与挂靠人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处理。原告程某某在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男职工退休年龄,其所提供的上饶市永达电气有限公司证明无工资表予以佐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致使收入实际减少的具体数额,本院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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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邹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当中,原、被告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邹某某作为被告杨某某雇请的驾驶员,在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CP10挂“农牧”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为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董某某受伤,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董某某的损失进行赔付的法定义务,本院对原告董某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其损失并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应明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原告董某某未向本院提出要求其与挂靠人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董某某在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致使收入实际减少具体的事实,本院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董某某所主张的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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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苏州市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协议,可确认2012年2月10日起,原告在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高压焊工工作,原告因事故受伤,理应会有误工损失。该公司工资发放延迟2个月,即原告杨某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于2012年6、7、8三个月发放,应发工资分别为9270元,9420元及8550元,现原告按照2012年4月份应扣税后实发工资8671元,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8791元,2012年6月份实发工资7995元计算得出平均工资为8485元/月主张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其自愿,结合误工期6个月,扣除201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的1329元,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49581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51120.79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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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姚某、胡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致残,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恰当合理,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被告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赣D×××××号小车在被告阳光保险淮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姚某持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赣D×××××号小车亦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阳光保险淮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阳光保险淮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姚某赔偿。被告胡月中自愿同意与被告姚某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姚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胡月中共同承担。关于原告的合法损失问题。1、医疗费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阳光保险淮南支公司要求核减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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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孔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经调查后确认第一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未提出异议,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先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  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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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娟与陶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谢娟与陶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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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代群与石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接受当事人申请,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按照鉴定程序要求,在鉴定范围内对本案所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被告虽提出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视为对申请重新鉴定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吴代群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4000元、误工期150天、护理期75天、营养期75天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吴代群工资收入情况,原告提交有《劳动合同书》、《收入证明》以及吴代群个人银行账户近8个月的《账户明细》各1份,拟证明原告系瑞城水泥有限公司分厂厂长,月薪达8319.50元的事实。被告石某某、阳某保险认为,原告工资收入中所包含的年终绩效奖金53000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笔钱款系奖金收入,且绩效奖金不是每年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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