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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朱某某、濉溪通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福公路大队出具的枣公交认字【2015】第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客观清楚,程序公正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由于皖F×××××/皖F×××××号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保淮北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人寿财保淮北市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本院结合被告朱某某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皖F×××××/皖F×××××号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保淮北市支公司还同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5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对被告朱某某应承担的30%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寿财保淮北市支公司承担;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部分,再由被告朱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通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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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王某某、西安汉邦跃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薛某某所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前后住院五次,共计住院172天,原告按163天主张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本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情况,酌定为每天75天。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按鉴定结论90天计算。原告主张的定残后护理费、营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的就医地点、时间、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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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艳丽与王某某、西安汉邦跃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崔艳丽所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本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情况,酌定为每天75天。原告主张更换假肢费用,应按平均寿命75岁计算。原告主张的残疾器具维修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一个五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为5000元。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长女薛慧杰按11年计算,次女薛慧娜按13年计算,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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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一审中黄某某提供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银行工资打卡记录、海安佳弘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工资表、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认定黄某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一审参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2、关于应否扣除非医保用药的问题,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非医保用药的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况且,确定非医保用药及可替代药品的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虽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和可替代药品的具体名称和金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因此认定合理的医药费,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二次手术费,黄某某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为减少讼累,一审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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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操某某、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公安部第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本案中,被告王小龙的驾驶证明确载明增驾A2,实习期至2017年6月12日,事发时被告王小龙处于增驾A2的实习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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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孟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观察不够,未让直行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原告提供的户籍信息及淮北市朔里镇罗里行政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收,现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相关赔偿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和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原告提供的鉴定费CT检查费发票均系在事故发生鉴定期间发生的,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予以认可。原告提交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鉴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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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汤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诉汤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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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该损失经过价格鉴定部门鉴定,依法认定原告的车损为996元;9、评估费,原告主张100元。原告提供评估费发票为证,背包保险公司认为上述费用在交强险条款中属于绝对不赔的免责条款,故对上述损失依法不予认可。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鉴定部门对损坏车辆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故依法认定评估费为100元。10、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并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故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不予认可。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进行治疗,必然会产生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佐证,依法酌定交通费为500元;上述经原审法院认定的原告损失合计85401.4元。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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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葛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葛亚东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应当由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被告葛亚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就原告损失应由葛亚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原告要求由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87951.75元并提供相关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抗辩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其未能提供相应投保单、非医保用药明细及替代用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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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葛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葛亚东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应当由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被告葛亚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就原告损失应由葛亚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原告要求由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15136.19元并提供相关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抗辩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其未能提供相应投保单、非医保用药明细及替代用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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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金某某驾驶的车辆将手推自行车步行行人原告杨某刮擦,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因被告金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原告杨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金某某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本院确定其在本案中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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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与崔长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被告崔海宇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牟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牟某某受伤,崔海宇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崔海宇应该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牟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根据规定,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对于牟某某主张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的7001.79元为准,对于其外购药物的费用,因未提供医嘱和处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牟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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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开国与夷陵区乐某溪镇山峰建材店、夷陵区乐某溪镇那某酒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望开国与夷陵区乐某溪镇山峰建材店、夷陵区乐某溪镇那某酒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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