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是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和生活在城镇已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护理依赖费用应参照伤残等级予以计算。精神抚慰金确定为60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原告的损失有:1、护理费6400元【80元/天×(住院35天+续医住院45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30元/天×(住院35天+续医住院45天)】;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租赁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迪卡尔公司系肇事车辆所有人,该公司在对被告宋胜利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后将车辆租赁给被告宋胜利使用,被告迪卡尔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且被告迪卡尔公司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处投保交强险及5万元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被告人寿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没有争议,本院直接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酌定原告次要责任为30%、被告张某某主要责任为70%。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重新鉴定,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因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9115.6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76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第一次司法鉴定费700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也应予以赔偿。原告在崇城建房居住和务工,并已投保社会养老保险,宜按城镇居民对待。本院核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3254.3元(259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即XX春和景德镇市碧圣建材经营部是否有劳动或雇佣关系。上诉人吴某某、徐菊芳系XX春驾驶其所有的赣H×××××车辆致伤,该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上诉人吴某某、徐菊芳主张XX春和景德镇市碧圣建材经营部有劳动或雇佣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913元,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未尽到谨慎注意、安全行驶义务,致使所驾车辆与正在步行的原告刘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张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就其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是肇事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义务人,应当先后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医疗费用总额内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并按二被告在庭审中一致同意的10%扣除,所扣除的非医保用药费用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应以其提供的江西省儿童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票据认定为25043.97元;原告户籍及居住地为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即26500元/年×20年×10%即53000元;对原告的继续治疗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虽提出异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继存无责。因胡闯系被告鲁建国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胡闯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鲁建国赔偿。被告鲁建国所有的蒙M08238(蒙M1820挂)号车在被告人保泉州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两份第三者责任险,且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了不计免赔率;被告张继存所驾冀E51722(冀EB961挂)号重型厢式平挂车在莘县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邵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首先由人保泉州公司和人保莘县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原告邵瑞珠和被告鲁建国按7:3责任比例承担,由于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由被告人保泉州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鲁建国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新平驾驶赣F11730大型客车导致原告吴某某受伤这一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杨新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责任认定,本案当事人均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崇仁长运公司作为司机杨新平的雇主,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崇仁财保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其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理赔责任。至于两被告争议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超过医疗限额6万元来赔偿原告损失这一问题,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本案中,崇仁财保公司与崇仁长运公司签订的特别约定已经明确了医疗限额为6万元,且崇仁财保公司也要求被告崇仁长运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声明上加盖了公章,应视为崇仁财保公司作为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且两被告之间签订的特别约定中“医疗保险限额6万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饶某、胡某某因被告李某某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双方形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系。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赣F28200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责险”,且被告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是,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非医保用药”及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联性用药,也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饶某的“非医保用药”3449.81元是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徐某甲驾驶小型轿车造成原告袁某某受伤,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原告的相应损失,应由被告徐某甲负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原告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因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故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对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合法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袁某某、被告徐某甲按责任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提出,原告袁某某的父亲袁金华已经满75周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5年计算,而不应按14年计算,该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还提出,残疾赔偿系数应按11%计算,本院认为,袁某某颅脑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左侧面瘫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残疾赔偿系数按12%计算并无不妥,予以支持。原告袁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溧水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的认定合法有据,可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对原告各项损失的确认,由于本案在庭审期间双方对下列损失一致确认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500元、鉴定费2960元、车损2000元 ...
阅读更多...卢某某与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告刘某某因过错侵害原告,致原告损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所驾车辆(鄂D×××××)在被告亚某财保泉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故该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划分予以理赔。结合审理查明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告雷平平提出的诉请中偏高的部分予以调整,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1、医疗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诉请26462.14元在合理范围,与被告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4402.86元,合计30865元;2、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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