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履行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某系过失犯罪,且犯罪后能自首,并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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