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留在事故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肇事情况,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切实履行,具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害人家属亦明确表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给予谅解,并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连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连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郑某甲系过失犯罪,且属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不追究郑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郑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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