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澄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0********,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巷**号,准驾车型C1E。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粤DJ****号牌小型轿车沿澄海区凤翔街道某某大道“某某”超市旁巷道自西往东方向倒车,当其倒车驶入某某大道时,因疏忽大意、没有察明车后情况,致车辆遇情况时无措施,车辆尾部碰撞到站在巷口的路人许某某,致被害人许某某倒地,车辆碾压被害人许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许某某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许某某的死因进行鉴定,意见为:死者许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粤DJ****号牌小型轿车进行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粤DJ****号牌小型轿车左后角排气管处所见痕迹符合与软体(如人体)互相碰撞所形成。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许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4月7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就本事故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蔡某某一次性赔偿许某某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及家庭困难补助等费用,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被害方请求司法机关对肇事者蔡某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
3、鉴定书;
4、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协议书,蔡某某真诚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对蔡某某予以谅解,并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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