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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澄检公诉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准驾车型B2。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被汕头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及询问被害人家属,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时25分,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驾驶粤D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澄海区澄华街道玉潭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澄海区玉潭路某某园住宅小区前路段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同向前面右侧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当事人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徐某某人车倒地,后碾压徐某某身体,造成徐某某现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候某某拨打120,让其弟弟候某亮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接受调查。2020年1月19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家属就本事故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候某某一次性赔偿徐某某的家属人民币68.8万元,被害方家属请求对肇事者候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徐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粤D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前角部位与送检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左侧部位发生过碰撞。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候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候某甲、年某甲、朱某甲、徐某甲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照片、现场图及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留在事故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肇事情况,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切实履行,具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害人家属亦明确表示对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给予谅解,并书面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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