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院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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