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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成与张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高文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所驾驶的川A6P6N2号轻型普通货车分别在被告都某财险四川分公司和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先由被告都某财险四川分公司在其承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承担90%的赔偿责任;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张某和原告高文成按照9:1的比例予以分担。原告主张被告都某财险四川分公司在其承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张某自愿在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之外补偿原告1000.00元,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四川分公司虽对原告牙齿治疗费用评估有异议,主张该费用评估过高,但未在指定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应自行承担未证明主张的法律后果。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四川分公司主张对原告所产生医疗费用的20%部分不予赔偿,除其陈述外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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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佑平与刘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驾驶车辆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损伤,经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因车辆所有人李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交强险,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投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按同等责任比例划分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被保险人李某某应承担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诉辨双方赔偿标准差异,本院应参照当地实际消费水平综合认定,根据鉴定确认的原告误工时间,其2017年8月17日前及年终应扣发工资应计入误工范围,超出误工期间扣发工资属原告方扩大损失不应计入误工损失范围。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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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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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刘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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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县南方中和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甘孜县南方中和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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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张稳国、高某、袁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四川雅安世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樊某某与张稳国、高某、袁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四川雅安世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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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余某某、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责任划分得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确定此事故由被告余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余某某系被告何某雇请的驾驶员,其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何某承担。原告李某系汉源县第一中学在校学生,其请求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依法有权请求赔偿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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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丁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常某某与丁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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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李某某、李清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付某某与李某某、李清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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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杨某某、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的标准?2.各方应承担的赔付责任?关于焦点一,关于营养费,三被告认为原告并未提供相关的医嘱证明,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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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某与黎某某、资阳市万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即被告黎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黎某某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李红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在城镇务工,故其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受伤住院治疗40天,根据原告的伤情及治疗过程及医嘱其误工天数,本院确定为98天,交通费酌定为300元。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确认为十级,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认为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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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勇与被告唐某、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依法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对交警大队作出的“肖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且该事故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肖某某应对其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某驾驶之车从被告唐某处购买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唐某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肖某某驾驶的川M21362号捷达牌轿车在被告财保公司安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陪险,故原告要求被告财保公司安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肖某某和被告财保公司安某支公司达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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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林与郭某某、祝某某、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林驾驶川A28RN6小型轿车并搭载杨红、罗楷从舒坪往兴盛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兴盛工业园区名冠家私厂十字路口时,与右侧方向从兴盛园区往视高方向行驶的被告郭某某驾驶的川A7V76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兴林、张兴林、罗楷受伤住院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兴林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杨红、罗楷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本案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残疾赔偿系数11%等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焦点:一、原告张兴林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次交通事故损失?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兴林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提供的所在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两名证人证言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其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在城镇的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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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久与刘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肖永久与刘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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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贵与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周可贵与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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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成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成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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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王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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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崔峥嵘与袁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余某、崔峥嵘与袁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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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留英与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留英与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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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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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陈某某、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罗某某与陈某某、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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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强诉被告唐应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陈强诉被告唐应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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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王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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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龚某、成华区代术高商贸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与龚某、成华区代术高商贸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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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黄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黄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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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汪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权利。原告魏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马尔康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魏某无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汪某辩称周某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应受雇于周某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与被告周某自认是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相一致,本院予采信。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川K×××××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大正物流公司,大正物流公司在被告永安财保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18年8月19日二十四时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应首先由被告永安财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魏某在阿坝州人民医院的门诊费以及在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因被告周某已先行垫付医疗费和已先行支付的赔偿金12000元,被告周某与被告永安财保同意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对原告魏某请求的护理费73000元,参照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认可住院期间31天,出院后医嘱全休2个月,共计9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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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汶川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了委托鉴定事项为左尺骨骨折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故被告的反驳不成立,对原告提交的此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关于原告提交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临:2015-870)、被告提交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川求实鉴〔2017〕临鉴3689号)及发票。(1)原告提交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临:2015-870),拟证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鉴定时间距离发生事故的时间不到半年,鉴定做得过早,现在原告已经恢复,不再构成十级伤残。(2)被告提交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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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的规定。上诉人主张本案杨某某与另案杜尧应按损失比列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因杜尧案件尚未进入二审审理阶段,为确保本案杨某某及时获得赔付,本院以另案一审判决赔偿杜尧损失数额与本案杨某某损失之比确定杨某某交强险赔偿金额;2.一审法院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案件客观情况确定杨某某承担20%责任,并无不妥。对上诉人主张杨某某承担30%的请求不予支持;3.一审法院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伙食补助费正确,确定误工费95元每天正确,营养费适当,本院予以维持;4.上诉人主张扣除20%自费药品无据,不予支持;5.鉴定费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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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诉原告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诉原告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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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张某某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彭某与张某某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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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袁某、袁永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015年1月11日被告袁永华持“CIE”驾驶川A43L00号轿车(该车系被告袁某所有)行驶至彭山县五湖四海路段时,与赵某某驾驶并搭乘杨翠英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赵某某及乘车人杨翠英(另案处理)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由被告袁永华负全责。因此,造成赵某某受伤致残而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应由袁永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川A43L00号轿车系被告袁某所有,袁永华与袁某系父子关系,庭审中袁某明确表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应赔偿损失如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未予理赔的损失由其承担。由于该车在被告大地财保新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被告袁某赔偿部分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袁某承担。原告赵某某诉求被告因交通事故致其受伤致残产生的医疗费10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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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富诉被告李某某、永安财保公司邛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原告系农村居民,结合其诉讼请求及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高某富的各项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32371.19元(被告李某某垫付),后期取内固定物医疗费8000元;2、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10681.8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取内定物再次住院期间误工费2811元;3、住院期间护理费5903.1元(93.7元/天×63天,此费用由被告李某某垫付),再医住院期间护理费1405.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住院时间6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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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某、张某及被告财保险公司新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划分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应作为本案侵权人刘宁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被告何某某在为被告刘宁提供劳务过程中致原告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该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由被告刘宁承担本案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张某及被告何某某依法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因原告父亲未满60岁,对原告主张其父亲的扶养费本院不予支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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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庞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曹某某诉庞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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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梁某某、李某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工资证明、房主和雇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证明目的是在计算相关赔偿项目时按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但该组证据与原告丈夫在人伤信息确认书上确认的内容相互矛盾,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因此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交丈夫李某林的建筑工匠结业证书与本案无关,亦不予采信。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16时30分,被告李某奎驾驶川A6N238号微型轿车(车主为梁某某)从马岭往双河方向行驶,行驶至双河乡延源村1组时,驶入道路左侧李某军家房屋,与站在屋内的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房屋、车辆及部分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奎驾驶机动车措施不当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李某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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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某某诉被告解志强、刘国华及大地财险公司武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710元的飞机票是原告受伤后其丈夫从天津返回家产生的费用,不是原告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缺乏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大地财险武某支公司还对鉴定意见书持异议,只认可十级伤残;本院认为: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也未依法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余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部分证据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划分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应作为本案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被告解志强是川AQC002号轿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本案主要责任。被告刘国华是川TW40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过错,应当承担本案次要责任。原告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其人身损害损失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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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荣某某月建、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单从该保险条款规定并不能得出原告医疗费应扣除20%的自费药费用的结论,故对该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其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原告系农村居民,其相关赔偿费用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23036.86元;2.护理费4500元(100元/天×4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20元/天×45天);4.营养费结合医嘱,本院酌定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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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人保财险公司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原告系城镇居民,其损失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确认为136026.12元:1.医疗费用12239.39元(含拐杖、坐便器费用);2.误工费30831.98元〔138.26元/天×(2天+41天+180天)〕;3.护理费4300元〔100元/天×(2天+41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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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韩德某、韩某某、太平财保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原告杜某某在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原告杜某某受伤前在城镇从事服务业工作,并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其损失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四川省域内人身损害计赔标准,结合原告证据及其诉求,本院对原告杜某某各项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98546.39元;2.后续治疗费20000元;3.误工费29864.16元(计算期间为:评残前156天和二次住院及休息时限60天,138.26元/天×216天);4.护理费15200元(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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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雷某某、阳某财保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杨某某的各项损失确认为:医疗费10818.7元(含首次复查费用531.5元及被告雷某某垫付的5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20元/天×1天+30元/天×30天);护理费3229.27元(104.17元/天×31天);残疾赔偿金20494元(10247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500元;复查费10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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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牟某某、黄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牟某某在行车道上停车并打开驾驶室车门致使原告李某某受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的规定,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其合法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牟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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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正文与晋体国、蒋晋东、平某某保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定责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依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及责任划分的依据。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蒋晋东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理应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因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其合法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唐正文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根据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其赔付比例按最高的20%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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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陈某某、都某财险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结合本案证据,对本案诉争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35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20元/天×56天)、误工损失费385元、护理费7011.2元(125.2元/天×56天)、交通费酌定300元,营养费酌定1120元、残疾赔偿金151162.2元(24381元/年×20年×31%)、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6000元、被扶养人杨某某生活费3673.5元(7110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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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依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及责任划分的依据。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叶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理应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为此,原告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所致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其合法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伤情构成七级、十级、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为40%。根据原告诉请,结合其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致损失审查确认为105851.42元,其中:1.医疗费79397.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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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向某某、人保财险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其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原告虽系农村居民,但其自2014年6月起在城镇务工至今,收入来源于城镇,以非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损失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结合原告诉请及双方当事人所作陈述及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陈某某的各项损失确认为103047.27元,其中:1.医疗费22944.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69天×20元/天),3.护理费6900元(69天×100元/天),4.结合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确认原告误工费为13687.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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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高金华、赵某某、中华联合财险公司邛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原告赵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原告受伤前在四川吉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务工一年以上,其误工损失参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对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确认为:医疗费8992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25天)、护理费2250元(90元/天×25天)、误工费10642元(125.2元/天×85天)、残疾赔偿金48762元(24381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4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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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李某、华安财险公司武某支公司、华泰财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何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何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交通管理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比例,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关于原告的请求和各项赔偿费用问题,根据查明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交的有效证据及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确认如下:1.医疗费30487.96元(34563.96元-407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元/天×30天);3.营养费3000元(30元/天×100天);4.护理费1250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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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与廖某某、成都金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太平洋财险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原告穆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四川省域内人身损害计赔标准,结合原告证据及其诉求,本院对原告穆某某各项损失确认为:1、已支出医疗费总额165518.84元(其中原告穆某某支付115750.84元,被告廖某某支付39768元,被告太平洋财保成都中心支公司支付10000元),其65%为107587.25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30元/天×65天);3、营养费1950元;4、住院期间护理费确定6500元(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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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高凡、安某财险公司邛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原告系农村居民,其损失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及所作陈述,本院对原告陈某某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35020.7元;2.误工费12604.57元[(住院91天+休息30天)×104.17元/天];3.护理费16100元(70天×2人+21天=161天×10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20元(91天×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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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均与蒋某某、蒋某某、人保财险公司名山支公司、吉某石铁、余平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原告庞某均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故对原告庞某均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吉某石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蒋某某驾驶的川A8AXXX号车系被告蒋某某所有,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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