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N某某(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过失犯罪,被害人给予充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N某某(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03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拨打110、12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成立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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