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17〕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6********,汉族,初中,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信丰县**镇**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7年5月3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05 月23 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赣B63***小型面包车由**镇**圩往**镇**村**方向行驶。8 时10 分许,当郭某某驾车行驶至小江-定老城2km+l00m信丰县**镇**村**路段倒车时,因其驾驶车辆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导致所驾驶的车辆碰撞行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 年5 月31 日认定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赔偿了死者何某某家人各项损失70476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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