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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大水)(公开版)_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吉**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挂号重型仓栏式半挂车沿****由东向西行驶至******处时(******),因忽视行车安全,将前方同方向宓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宓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宓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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