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无犯罪前科,有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