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渝AM****小型轿车,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欧麓花园小区支路再生资源回收站路段,起步驶出停车位准备往华林路方向行驶时,与由好友超市方向往华林路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搭乘其妻子陈某某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擦挂碰撞,造成吴某某与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某拨打120、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2019年5月24日,被害人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共赔偿被害方损失548395.93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2019年7月26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陈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起到直接作用。2019年8月12日,经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身份信息核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检验告知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机动车及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报告、摩托车安全技术性能鉴定、小轿车安全技术性能鉴定、车速鉴定、车辆属性鉴定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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