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号**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瑞勇,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 月4 日0 时2 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其丈夫王某甲、被害人陈某乙(已死亡)由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方向往东温泉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省道2 07号线姜家镇槐园村白杨湾路段时,该车辆从马路右侧驶出撞到路边树木后停下,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陈某甲及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 20年5 月12 日经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亲属人民币75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乙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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