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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