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刑不诉〔2018〕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楼**单元**室。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驾驶晋L****7“别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8国道梁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骑行“台铃”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台铃”电动自行车又与李某某骑行的“神州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三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李某某无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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