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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喻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刘某_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经雷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雷公交认字【2015】第122500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徐建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上诉人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徐建龙和上诉人陈某某对喻某某在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为了更好实现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保护,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设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上诉人陈某某作为云CXXXXX中型自卸货车的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由于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被上诉人喻某某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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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某某古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本案中,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视为有重大过失,应与其雇主杨石者、吉布曲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石者、吉布曲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杨某某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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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洪某某、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汪某某、被告洪某某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雷波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具有行政公信力的证据,被告财保公司没有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汪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洪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汪某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该车登记车主被告胡某某在该次事故中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汪某某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新ND0X**小型轿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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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合合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卢合合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对雷波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被告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卢合合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在巩某财保公司豫A×××××重型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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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权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8月3日,雷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苏国权不承担责任。雷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被告认为该认定书责任划分错误,但其未在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且无相关证据足以推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侵权人系被告李某某,而李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的车辆所有人为李某某(李某某),庭审中,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均认可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是李某某在李某某(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私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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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建诉被告蔡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蔡某驾驶其所有的川Q1302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对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受伤具有过错,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蔡某川Q1302A号小型轿车在太平财保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等保险,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太平财保宜宾中心支公司应根据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太平财保宜宾中心支公司在3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内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能列入赔偿范围的有:1.残疾赔偿金59127.53元。原告温建虽为农村户籍,但自贡市汇东新区凡人李伟汽车装饰设计行的证明和证人曹晓娟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前一年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的标准结合原告十级伤残的情况计算20年为48762元。原告温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温某某,其于原告定残之日已年满6岁6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算11年6个月。因原告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故温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的标准计算。因温某某的母亲对其仍具有扶养义务,被扶养人有两个以上扶养义务主体时,赔偿义务人只承担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结合原告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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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汪志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与汪志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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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明权与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本次交通事故,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作出了责任划分,由原告邵明权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许明伟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余某系川QX号的登记车主,与许明伟系夫妻关系,对本次交通事故应与被告许明伟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邵明权虽系农村户口,但其于2012年便在长宁县古河街道租用陈贵平的房屋居住,住从事三轮货物运输,其主要收入来源与生活消费均在城镇,邵明权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平安保险宜宾支公司提出,原告的医疗费应予扣除非基本医疗用药部分或是按10%的比例予以扣除,未提供证据证明哪些属非基本医疗用药及按10%的比例予以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原告邵明权的诉讼请求支持如下:医疗费5396元、续医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17天×30元天、护理费1360元17天×80元天、误工费1360元17天×80元天、残疾赔偿金36872元30727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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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费,被告太平财险成都分公司虽提出扣除15%自费药的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异议不成立;鉴定费是为了查明保险标的产生的必要费用,应予支持;对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虽然原告提供了成都市青羊区黄瓦家政服务职业介绍有限公司的家政服务协议书,但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用工事实的存在,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据此,本院对原告诉求的各项经济损失作如下核定:1、医疗费5960.26元;2、护理费3920元(49天×80元/人.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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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馥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南岸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馥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1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杨馥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杨馥成、刘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已一年以上,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52410元(26205元/年×20年×10%);2、精神抚慰金3000元;3、护理费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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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李某某、泸州唐某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张成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与被告张成根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出院医嘱中载明:休息3月,故原告的误工时间应为138天(住院48天+出院后休息3月)。由于原告未提供其收入状况证明,故误工费标准确定为80元/天。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应扣除伤残鉴定费700元,故鉴定费应为600元。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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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和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孙某1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但已逾16周岁,外出务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城镇务工已一年,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由于原告未提供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状况,故误工费标准应参照其所从事的行业标准计算,即餐饮业31013元/年。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确定为3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为此,本案原告的损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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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务工已一年以上,故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住院时间确定为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30元/天,交通费确定为500元(含第二次鉴定),护理费确定为60元/天,误工费的标准应根据原告务工从事的行业标准来确定,即制造业40486元/年,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为43天。被告中华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5%的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由于被告中华公司未提供续医费偏高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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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松某与罗某某、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罗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罗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晋某某出借车辆的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和务工已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为93天,误工费标准应以原告从事的职业计算,即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31642元/年。原告要求的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确定为300元。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原告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79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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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张某某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前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止,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9月13日起算,且本案虽为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但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故不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视为在诉讼时效之内,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闵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和务工已一年以上,故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较公平。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康复治疗期满之日,即为164天。原告要求其误工费参照2011年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伤残仅为十级,故护理费确定为50元/天。被告太保公司要求医疗费应扣除15%的自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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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应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应为45天。误工费标准按原告的工资标准计算,即2800元/月。交通费确定为3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应扣除续医费的鉴定费600元,故鉴定费应为2090元(鉴定费用2690元-续医费的鉴定费600元)。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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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蒋某、珙县芙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芙蓉培训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农村户口,但属失地农民,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确定为4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52410元(26205元/年×20年×10%);2、精神抚慰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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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何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周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何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已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基本医疗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交通费确定为4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13102元(26205元/年×5年×10%);2、护理费3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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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范某某、杨光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原告范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在开吊机时因固定吊机架的钢绳脱落后吊机架倒塌将原告砸伤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其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本案中被告范某某因修建住房,将房屋的主体工程交由被告杨光柱完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范某某为定作人,被告杨光柱为承揽人。关于各方责任的问题,原告在施工现场当天所完成的工作是负责开吊机,且吊机的安装其也予以参与,因此,应对机械的性能、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危险性情况有所了解掌握,才能做到安全有序的工作,原告的受伤与其在工作时未能真正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关系,因此,原告对其受伤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承担10%的责任较为适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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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许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刘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伤残是2014年7月10日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确定的,诉讼时效应为2015年7月9日前,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刘某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成立。被告刘某又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送原告到筠连去找工作属好意同乘,应减轻4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原告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务工已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未提供其父许加明居住和生活在城镇的证据,故许加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误工费问题:误工时间应以住院时间和出院医嘱中载明的休息时间计算,即为47天;由于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上载明的工资标准已超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限额,但又未提供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据予以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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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必成与高某驰、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高某驰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张必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张必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高某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高某驰、高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系失地农民,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之女张灵林系城镇在校学生,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确定为9000元。误工费确定为80元/天。原告要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确定为10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194579.45元【残疾赔偿金178194元(262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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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宜宾天池金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验、调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即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余洋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川Q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属于被告金某公司所有,虽然被告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某给王某某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金某公司承担。被告金某公司为该车在被告中保财险珙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对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中保财险珙县支公司应按交强险的约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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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陈某某、贾某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贾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贾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珙县仁义乡人民政府为其出具了失地证明,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子女均系农村户口,由于原告仅提供其自己系失地农民的证据,未提供其全家均系失地农民的证据,且原告子女并未在城镇就读,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续医费是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定的费用,被告富某公司不认可原告的续医费但未提供续医费不合理的证据,也未申请鉴定,故对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57124.85元【残疾赔偿金48762元(24381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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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雪某与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丁雪某因腰痛入住被告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治疗,原、被告对该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发科骨科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意见是:1、珙县发科骨科医院在对丁雪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自身原因共同导致不良医疗后果,医方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可判定为70%。2、被鉴定人丁雪某腰部活动度受限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丁雪某的误工损失日从第二次手术之日开始为140日。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故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第二次手术时间是2015年4月13日,之前住院25天,经鉴定原告丁雪某的误工损失日从第二次手术之日开始为140日,故误工时限合计为165天。原告母亲杨永珍已满75周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计算5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配偶段纯秀属于被扶养对象,故不应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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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杨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确定为60元/天,护理费确定为60元/天,交通费确定为400元。为此,本案原告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20494元(10247元/年×20年×10%);2、精神抚慰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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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周某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鼎和保险公司承认原告严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严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严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与被告周某某驾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严某某与孙正林、车友芝、宋开恒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入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74853元。2016年7月19日,经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十级伤残,需续医费20700元。原告严某某系农村户口,其主张误工标准按80元/天计算,符合当地实际收入水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共计150天,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伤残等级,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认定为七级、十级,原告系农村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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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芝与严光松、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严光松、周某某、中财保险公司、鼎和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孙正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孙正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严光松无证驾驶车辆与被告周某某驾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孙正林、车友芝、宋开恒、严光松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入住珙县人民医院住院,住院24天,共花费医疗费7284.3元。2016年5月24日原告经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700元。原告车友芝系农村户口,从事生猪养殖,其误工标准应按照2015年度四川省农、林、牧、渔行业平均工资标准38023元/年计算,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共计99天,原告主张按93天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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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刘福建、刘智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福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胡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刘福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刘智某、刘福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父母长期在城镇经商、居住,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护理费确定为60元/天,且护理时间应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即为20天。交通费确定为3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原告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58514.4元(24381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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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周某、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原告熊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后,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周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系被告周某某雇请的驾驶员,故相应的责任应由被告周某某承担。综上,在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上由被告周某某承担70%、原告熊某某承担30%为宜。轻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宜宾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责任保险,被告太平洋保险宜宾支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和支付责任。原告系农村户口,相应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计算。原告诉求的误工时限205天,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天数,故本院仅支持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的天数,即44天;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本院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原告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每天70元。原告诉求的医疗费78元,系鉴定之后所产生的费用,而鉴定意见中后续医疗费为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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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杨金华、冯某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冯某某驾驶被告杨金华所有的川QB215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到对向驶来原告周某某驾驶的川QL09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珙县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原告周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冯某某负次要责任,本院对交警部门划分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原告周某某应承担除交强险外的70%的责任,被告冯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冯某某系被告杨金华的雇员,被告杨金华应对原告周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杨金华对川QB2155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本次交通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受伤后委托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进行的鉴定,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未持异议,故本院对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原告周某某系城镇户口,其诉请的伤残赔偿金按宜宾市2012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899元/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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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珙县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验、调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该事故的责任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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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陈明静、黄文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明静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许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陈明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许某不负责任,故被告陈明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黄文静出借车辆的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客观上陈明静驶离了现场,但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被告陈明静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了现场,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故被告陈明静驶离现场的行为不能界定为逃逸,所以三者险应予赔偿。原告许某虽系农村户口,但系失地农民,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由于原告未提供其收入状况,故误工费确定为60元/天。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为316天。护理费确定为60元/天,交通费确定为5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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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杨青松、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青松驾驶的车辆与原告汤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杨青松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汤某某负次要责任,故被告杨青松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谢某出借车辆的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在企业务工已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医疗费、续医费、摩托车维修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护理费确定为60元/天。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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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鲁某某、资中县城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陈某与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故被告鲁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城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已一年以上,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告未提供其收入状况证明,故误工费标准按原告所从事的行业即批发和零售业39361元/年计算。交通费确定为4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被告永安公司要求扣除不合理用药和非基本医疗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为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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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某某、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唐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不负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华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表予以证明其务工的事实,故不认可原告在城镇务工,但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并不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且被告中华公司并未提供原告不在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务工的证据,因此,根据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本院确认原告李某某在该公司务工,且已一年以上,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告中华公司只认可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十级,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原告未提供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状况,故误工费标准参照原告所从事的行业标准计算,即建筑业41357元/年。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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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余某某、珙县振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余某某驾驶×1号重型货车于2015年10月25日6时20分,在宜威路49KM+200M处右转湾时,与原告谢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谢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原告谢某某受伤后实际住院治疗75天,其要求按75天计算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谢某某的伤情,经本院委托四川中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鉴定人谢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现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腰1、2椎左侧横突骨折,现遗留腰部活动度丧失16%,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续医疗费约需肆仟元。”故原告谢某某要求按双十级计算残疾赔偿金、按30000元计算精神抚慰金、按4000元计算后续医疗费、按113天计算误工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谢某某虽系农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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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鑫友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赔偿蒋定金的损失94140元后,被告是否有权重新核定赔偿金额。根据原、被告之间的保险条款约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故中保公司要求重新核定蒋定金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保公司辩称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投保了该项保险,未投保该项的不计免赔险,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2550元(3000元×85%)。蒋定金的误工费按其从事的行业标准计算,即交通运输业59552元/年。交通费确定为300元。被告中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基本医疗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蒋定金的损失有:1、误工费15336.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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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华与曹大浪、曹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曹大浪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朱大华骑行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朱大华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曹大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曹某某、曹大浪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是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城镇务工,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标准未超出建筑业行业标准(41357元/年),故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确定为800元。原告出院后的门诊费是根据出院医嘱产生的继续治疗费,而不是续医费中评定的医疗项目,故应予支持。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原告的损失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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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杨正兵驾驶的摩托车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杨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就学已一年以上,应视为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已一年以上,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确定为360元,护理费确定为60元/天。由于用药清单中载明有自费药,故被告鼎和公司要求医疗费扣除20%的非基本医疗用药应予支持。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52410元(26205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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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杨某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司、杨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杨正兵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邓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正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杨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正兵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现年64周岁,未提供务工证明,故误工费不予支持。原告的医疗费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故被告鼎和公司要求扣除20%的非基本医疗用药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确定为3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18034.72元(10247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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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兵与杨某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杨正兵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杨正兵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正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杨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误工费确定为70元/天,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为32天。护理费确定为60元/天。交通费确定为200元。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医疗费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故被告鼎和公司要求扣除20%的非基本医疗用药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26507.15元【残疾赔偿金20494元(102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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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是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和生活在城镇已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护理依赖费用应参照伤残等级予以计算。精神抚慰金确定为6000元。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原告的损失有:1、护理费6400元【80元/天×(住院35天+续医住院45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30元/天×(住院35天+续医住院45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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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原告孟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后,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此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川QEQ295号轻型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系被告周某某雇请的驾驶员,故相应的责任应由被告周某某承担。综上,在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上由被告周某某承担70%、原告孟某某承担30%为宜。川QEQ295号轻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宜宾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责任保险,被告太平洋保险宜宾支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和支付责任。原告系农村户口,虽其称其系内江市科技开发学校的招办主任,但其仅向本院提交了学校的证明及办学许可证、工作证复印件,未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单、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原告系单位职工或者居住在城镇并在城镇务工,故相应的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计算。原告诉求的误工时限82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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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应依据该事故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确定。原告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对双方无异议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川QMxx**号货车在财产保险长宁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一半内赔偿(该事故伤者共同约定,财产保险长宁支公司认同),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内直接赔偿。因此,原告的各项损失分述如下:1.医疗费69659.74(含人血白蛋白3600元)元;2.残疾赔偿金30727元/年×20年×11%=67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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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再均诉秦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应再均因本次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原、被告对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51152412017009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即被告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应再均无责任。被告秦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由被告秦某某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承担。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要求扣除非基本医疗用药的问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该用什么药、不该用什么药不是原告和被告秦某某所能决定的,而是医院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的。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要求扣除非基本医疗用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要求扣除原告住院期间有9天外出,不应计算相关赔偿。原告在庭审中未说明住院期间外出原因。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肯定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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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庆诉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庆因本次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原、被告对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51152412017009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即被告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国庆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由被告被告李明英和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明英的车辆已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由被告李明英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承担。关于原告请求的护理费的问题,原告没有出具其父为护理而减少收入的证明。其要求护理费按200元每天计算,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垫付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减少诉累,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确定的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虽属农村人口,但长期在外读书,其父母也在外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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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诉杨某某、珙县鑫友运输有限公司、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公交认字[2017]第00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依法予以采信,即:由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由当事人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饶某某的医疗费以医疗费发票实际载明的金额为准,后续医疗费以二次鉴定的金额6000元为准。原告饶某某的户籍虽在农村,但其系营运班车的承包经营者,其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业,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等级按两处十级伤残计算。根据饶某某出院之后尚需取出内固定等实际情况,结合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长宁县普仁医院住院病历载明的内容,其误工费应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宜,误工费标准按3500元/月的标准计算。饶某某向本院提出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但未向本院出具其丧失劳动能力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证明,对原告提出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饶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77124.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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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中与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按7:3的比例划分责任,即由原告李明中承担70%的责任,被告林某某承担30%的责任。由于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系经双方参与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且双方均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故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原告李明中在本次交通事故伤后无护理依赖,根据鉴定费分摊原则,鉴定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费800由原告自己承担,故列入事故损失的鉴定费确认为4600元。由于原告在城镇有自己的住房及门市,并且在城镇从事商业经营,一家人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因此,对原告要求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出院后存在持续误工,故误工时限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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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国华与宋强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事故经过、责任均已确定,肇事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原告王兴全自行承担70%的损失,其余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赔付后不足部分由被告宋强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本案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原告彭国华虽系农村居民,但自2015年起在长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务工,从事全职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主要生活在城镇,故对原告损失应当依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原告经鉴定构成八级、十级伤残,定残后经继续治疗,伤残等级没有发生变化,故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181344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法支持精神抚慰金9000元,对原告的请求超出部分不予采纳。原告自愿放弃续医费请求,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故后续医疗费鉴定费600元不是确定本案事实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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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应在富、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查明,原告系农村户籍,根据本案实际,故对周某某因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较为适宜。关于焦点二,川32081**号车投保时是否未提供真实信息与本案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川32081**号车投保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而且车辆登记信息与保险单记载信息完全一致。另合同之诉与本案侵权之诉系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故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应当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后,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7】第0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作出川临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590号意见客观、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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