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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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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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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丙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丙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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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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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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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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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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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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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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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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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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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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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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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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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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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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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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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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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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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罗某某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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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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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丙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丙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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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随方某某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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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随方某某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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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随方某某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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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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