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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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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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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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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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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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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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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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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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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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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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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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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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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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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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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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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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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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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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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经积极赔偿双方当事人和解,综合评价其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白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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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赔偿了路产设施损失费1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卢某某驾驶证交由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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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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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属于善意无偿搭载被害人,现已实现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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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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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经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递交悔过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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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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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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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本案是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现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之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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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共计402000元,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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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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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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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马某某驾驶证交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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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和解等情节,本人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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