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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自然村,无前科。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宁C****9长城牌普通轻型货车,沿201省道由北南向北行使至72KM处,车辆驶出路外,造成乘车人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盐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饶某某系颅脑损伤出血而死亡。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饶某某系夫妻关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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