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镇**村**队**号,住甘肃省环县**镇**街,无前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宁A****3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1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7Km处,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都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都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都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盐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都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都某某家属谅解。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有效B2型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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