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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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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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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习某某)(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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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等人包庇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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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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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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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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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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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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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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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岳某某)(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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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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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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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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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件)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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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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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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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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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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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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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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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叶华明)(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叶华明)(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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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林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林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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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宁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宁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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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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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王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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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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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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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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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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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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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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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和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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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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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及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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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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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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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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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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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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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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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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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疏忽大意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综上,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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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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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找人帮忙联系救护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之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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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签订了谅解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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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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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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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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