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驾驶吉B*****号**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处将行人宋某乙撞伤。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乙系交通事故中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龙潭交警大队认定: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主动到案,与保险公司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90,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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