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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磐石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乙(已起诉)于2019年12月5日12时许,无证驾驶浙E****Z号雪佛兰轿车行驶至磐石市**镇**大街与**路交汇处,与行人常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常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知李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将该车交给李某乙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果。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双下肢外伤、颅脑重度损伤死亡。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在本起事故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磐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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