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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