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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崔淑香、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据,且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划分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焦绪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战春光、冯延岐无责任,又鲁U×××××重型半挂牵引车鲁UM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中国人保平度支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贾某某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中国人保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由中国人保平度支公司在商业险15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按驾驶人焦绪正在此次事故中30%的责任比例赔偿;如原告的损失仍有未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徐某某、全顺达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关于原告贾某某主张的医疗费,被告中国人保平度支公司辩称原告应提供烟台毓璜顶医院的住院病历、医药费单据及用药明细等证据原件,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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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平与徐某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过错方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失。由于川AR536U号轻型普通货车向第三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且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第三人直接赔偿给原告。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确定被告负有70%的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确定。具体各项损失为:(1)原告的医疗费共计15812.02元,其中自费药费为2371.80元,非自费药费为13440.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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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孙多元与陈某某、江苏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及人身损害等合理费用,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财保海安支公司作为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对原告的损失直接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苏FD6273/苏F516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达某某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同一交通事故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被告陈某某作为被告达某某公司的雇员,在驾驶车辆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袁某某所有的陕C37629/陕C212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损失,本院作如下确认:1、施救费:原告袁某某提交的6000元施救费发票,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被告对该发票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认定施救费为6000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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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江苏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袁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留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陈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其中留坝县医院的门诊费票据1140.5元,经查系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于陈某某购买人血白蛋白针花费的4200元,经查系其为康复按医嘱所必需购买的药品花费,故以上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解放军五三七医院的急救费票据4000元,经查不符合该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护理费,经查并参照护理级别及宝鸡市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本院酌情认定为100元/天,共计85天;误工费每日标准确定为100元/天,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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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与王国彬、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通市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经本院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应予采信。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虽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原告沙某某定残时65周岁,故其主张按照2017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计算该项损失为130866元(43622元年*15年*0.2),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衡定原告沙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3.交通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支持500元。4.鉴定费。原告沙某某主张2100元,并提交票据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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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起事故责任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该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该解释的有关费用标准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6031.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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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卫某与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予以赔偿。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及诉辩意见,本院核定原告倪卫平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使用的内固定系进口材料主张剔除50%的费用,但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原告使用的内固定系进口材料,也未举证证实一般国产内固定的价格,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就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损失主张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举证证明该比例的合法合理性,对该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23234.5元,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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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赔偿。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并作为划分双方责任的依据。事故车辆辽1105379变型拖拉机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原告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因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当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被告王某某已承担的部分,应当在其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19天*18元/天),原告共住院19天,按18元/天标准计算。2、营养费600元(60天*1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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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依法应获得相应赔偿。就原告的损失范围,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应剔除票号为0228554的收据以及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颐河苑药房定额发票合计金额200元,经审核,原告医疗费损失26585.5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支持180元(18元/天×10天);3、营养费,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据,依法支持1200元(10元/天×120天);4、二次手术费,为免除当事人讼累,依法支持6000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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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丁某、苏州宝地管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依法应获得相应赔偿。本案中,原告治疗终结时间应为其评残之日,即2013年12月16日,至今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对被告人保苏州公司抗辩认为原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就原告的损失范围,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经审核,原告医疗费损失42614.9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支持396元(18元/天×22天);3、营养费,依法支持900元(10元/天×90天);4、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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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施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66585.65元有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列入本案赔偿范围。被告施文某认为其为原告垫付了抢救时的医疗费500元,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又未予认可,本院难以支持。2.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10000元,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施文某质证后不持异议。被告平安保险南通公司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二次手术费预估为10000元,准确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应待二次手术费实际产生后再行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因左关节脱位、肋骨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且现内固定在位,骨折愈合后内固定物应需二次手术取出。司法鉴定意见中将二次手术费用预估为10000元,经咨询本院法医,认为该金额较为合理。原告亦表示按照该金额主张,且放弃因左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的十级伤残。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10000元予以支持,列入本案赔偿范围一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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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陆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由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划分双方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苏F×××××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对于原告曹某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曹某某的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三项合计63882.70元(62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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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水平与张永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双方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永华所驾肇事车辆豫P×××××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陆水平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0353.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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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伤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一)关于原告的损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核定为16006.34元;2.住院伙食补助,原告黄某某住院11天,核定为198元;3.营养费,核定为30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以100元每天计算,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无法采信,故应按2012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业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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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美娟等与张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伤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一)关于四原告因王庙生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鉴定意见中虽然明确了二次手术费用及相应三期,但是因二次手术未实际发生,故原告方主张二次手术费用及相应三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天安公司主张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提供医保用药、非医保用药的划分依据及相应替代用药明细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原告方在王庙生受伤后实际支付医疗费33858.24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王庙生实际住院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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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穿针、葛某某等与顾某、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大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部分按双方责任分担。本案中涉及的事故中另有顾某、杨素兰、吴海萍、喻根松、沈金江,其损失应在交强险中一并进行分配,受害人杨素兰、吴海萍、喻根松、沈金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视为其不要求参与交强险的分配。被告陈存平驾驶的豫P×××××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财保东台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对原告和顾某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财保东台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结合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原告的主张,由被告人财保东台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被告陈存平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结合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中双方的约定,被告人财保东台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时应扣除10%的免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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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47元中,有103元系鉴定费用,其余144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可按10元/天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告从事禽蛋贩运多年,其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关于误工费的标准,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状况,本院按批发和零售业的标准认定为103.24元/天。关于护理费标准,原告没有提供实际护理人员的证据,本院认定为59.41元/天。结合原告的伤残情况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对原告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原告陈述的交通费使用情况,其主张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对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本院根据南通市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通海人医司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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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韩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驾驶微型普通货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被告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不承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肇事车辆苏J×××××号微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盐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太平洋盐城支公司应当在相应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扣除非医保用药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对超出交强险10000元外的医疗费部分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分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关于二次手术费及二次手术的误工费、护理费,原告李某某已提供鉴定意见书证明二次手术的费用及误工、护理时间,且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费以及因手术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亦是客观和必然发生的费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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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施某某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前引规定,被告人寿财保新沂支公司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周某祥驾驶的是非机动车,而被告施某某驾驶的是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施某某承担30%的赔偿义务。施某某承担的赔偿义务由人寿财保新沂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依据保险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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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失,其有权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本案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证明,此事故无法认定。故对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应当承担同等责任。综上,本院确认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6815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2天每天18元计算936元;营养费按60天每天9元计算540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因原告评定伤残时已69周岁,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2元计算11年×74%为99324.28元;护理费按(208+52)天每天59元计算15340元;鉴定费27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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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蔡某某、沈婷婷、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71周岁,是退出劳动应由子女赡养的年龄,且原告仅凭海门市国强砖瓦厂证明主张有稳定收入依据不足,故其误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护理费17400元,住院期间2人护理115天,出院后1人护理2个月,护理标准按照60元/天计算,举证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三被告经质证后认为,对住院期间115天全部由2人护理有异议,其余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2人护理已经鉴定,应予采信。三被告认为有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故本院认定护理费为17400元。3、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23061.78元,根据农村标准12202元/年计算9年,举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民安保险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原告已年满72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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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某与董文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住院的事实存疑,但未提供反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就其主张的医疗费36198.90元已提供了诊断证明及医药费票据,应予支持。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营养费600元,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2、原告主张护理费5520元(60元/天×16天×2人+60元/天×60天),住院期间16天2人护理,住院后1人护理2个月,按照60元/天计算,举证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根据本地一般护工报酬6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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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江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有相应的病历及医药费发票予以佐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1504.5元予以支持。二、营养费600元。原告按10元/天标准主张2个月,原告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质证,被告平安南通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时间均无不当,故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600元予以支持。三、护理费5400元。原告按照60元/天的标准主张护理期限为90天。经质证,被告平安南通公司认为:1.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没有异议,对护理期限有异议。2.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工资收入减少证明,不足以证实原告护理费的存在。3.不需要对原告的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本院认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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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袁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原告主张的陪护床费用属于就医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原告就其主张的医疗费8190.70元已提供医院的票据及相关诊断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8190.70元。2、原告主张营养费450元(10元/天×45天),按照10元/天计算45天,举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两被告经质证后认为营养期限过长,认可营养期限30天。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营养期限已经鉴定确认,两被告认为过长未提供反证,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原告的营养费为450元。3、原告主张护理费3780元(6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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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蔡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的是自用的私家车,无客运营运手续。被告是在履行与原告方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的送货义务时顺便将作为买受人的货主(即原告)捎带回原告家中,原告并未支付客运费用。原告关于双方口头约定运费200元的陈述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庭审中,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27447.75元,举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用药明细。本院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当天入院,其医疗费用是因交通事故造成。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等,可以证实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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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施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通通大附院新特药房发票开具时间在原告住院期间,开具的药物也与原告治疗伤情有关,故该笔费用应是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之一;根据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0273号鉴定意见书,原告的分娩虽与本起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黄文轩出生时系成熟儿,而非早产儿,且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分娩费用与正常分娩有不同之处,故原告的分娩费用应自行承担;因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非医保用药明细,故其要求扣除不少于10%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年龄较轻,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骨盆畸形愈合,其二次手术是必然发生的。二次手术费用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2257号鉴定意见书确定为6000元,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本院确定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的医药费为91371.41元。2、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86元(18元/天×27天)、营养费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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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水平与秦永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护理期限,依据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原告的住院天数为46天,因此需要2人护理46天。2.关于护理费标准,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系由其儿子和儿媳护理,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地通常护工标准60元/天计算。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护理费为:(46×2+90)天×60元/天=10920元。二、残疾赔偿金160255.58元。原告主张其因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按照城镇标准29677元/年计算15年的残疾赔偿金。经质证,被告秦永彬表示原告的该项损失由法院依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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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海门市群力橡胶厂、陆劲松、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结合病历、用药清单、出院记录等确定,故原告的医疗费为20247.82元。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15%,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原告的二次手术虽未实际发生,但有相关鉴定意见予以明确,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故对原告的二次手术费5000元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18元/天×12天)。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营养费600元(10元/天×60天)。本院认为,原告伤后营养期限已由鉴定意见明确,参照当地营养费一般标准,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误工费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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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德与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经法庭释明,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所作的结论,故,对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2017]临鉴字第739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病历、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及庭审笔录为证,足资认定。原告骆海德诉被告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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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德与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经法庭释明,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所作的结论,故,对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2017]临鉴字第739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病历、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及庭审笔录为证,足资认定。原告骆海德诉被告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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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德与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经法庭释明,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所作的结论,故,对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2017]临鉴字第739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病历、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及庭审笔录为证,足资认定。原告骆海德诉被告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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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德与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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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经法庭释明,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所作的结论,故,对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2017]临鉴字第739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病历、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及庭审笔录为证,足资认定。原告骆海德诉被告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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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德与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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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经法庭释明,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所作的结论,故,对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2017]临鉴字第739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病历、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及庭审笔录为证,足资认定。原告骆海德诉被告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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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德与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经法庭释明,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所作的结论,故,对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2017]临鉴字第739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病历、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及庭审笔录为证,足资认定。原告骆海德诉被告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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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德与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经法庭释明,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所作的结论,故,对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2017]临鉴字第739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病历、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及庭审笔录为证,足资认定。原告骆海德诉被告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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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德与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经法庭释明,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所作的结论,故,对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2017]临鉴字第739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病历、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及庭审笔录为证,足资认定。原告骆海德诉被告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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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某某与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侍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告所居住的射阳县合德镇双龙居委会已在射阳县城镇范围,故原告主张的损失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被告未予认可,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不需要轮椅作为铺助工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住宿费200元,应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应缺乏证据证实损失程度,本院不予支持,可由原告在取得证据后另行主张。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66272.72元、拐杖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2元、营养费810元、误工费13371.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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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周长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对责任作出认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本院审核如下: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合计为27517.58元,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原告住院12天,按每天18元计算为216元(18元/天×12天);残疾赔偿金,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发生事故时年满70周岁,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40152元[40152×(2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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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峰山与刘某某、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与交警部门关于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且经本院审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故本院确认该事故被告刘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马某某无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保中山分公司认为鉴定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过长,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保中山分公司不认可二次手术相关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及相关的费用有鉴定意见为准,虽然未实际发生,但确为原告治疗需要,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本案将二次手术费及相关的费用一并处理。对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经本院审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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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陈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以减轻被告陈某某4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主张主张扣除15%非医保用药,其未提供就该免责条款向当事人进行提示并详细说明的证据,也未提供非医保用药清单和医保范围内替代用药的清单等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具体损失为:关于医疗费,原告因本次事故治疗共发生医疗费22758.57元,有病历、票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以10元/天计算30天为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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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宏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陆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陆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在该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审核,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关于医药费25222.32元有相应票据、病历、用药清单相佐证,扣除其中伙食费75.40元,本院认可25146.92元。原告主张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误工费,双方对于原告主张3200元/月的误工标准没有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误工期限,原告主张8.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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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沙某某与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某驾驶的苏F×××××轿车在人保南通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应当由人保南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被告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吴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南通市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由人保南通市分公司代为赔偿。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审核如下:1、关于医疗费,原告与被告吴某某提供了出院结账单、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所有票据总额为44896.29元,其中伙食费522.2元本院予以剔除,故医疗费总额为44374.09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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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徐某、海安惠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谢某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其有权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赔偿的权利,但各个项目的赔偿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其计算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核原告谢某某的病历及医疗费,原告谢某某在海安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以及在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时所花去的检查费用,共花去医疗费38942.45元。但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诊疗甲状腺产生的医疗费217.1元以入2018年2月25日病历记载的“心悸、心内科会诊”及当日医疗费174.92元(含门诊10元),与交通事故并无关联,对该费用应予剔除;对于原告谢某某支付的救护车费用60元应在交通费中处理;对于原告谢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原告谢某某自愿按3次更换牙齿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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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闫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有权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赔偿,但各个项目的赔偿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其计算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医疗费25374.68元,经审核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确认原告的医疗费共24749.68元,另有625元医疗费,系原告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鉴定所花费,纳入鉴定费用中进行处理。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18天×18元天),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营养费600元(60天×10元天),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营养期限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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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费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南通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应当由被告人寿保险南通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就原告损失中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应由费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南通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原告要求由被告人寿保险南通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103631.13元并提供相关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被告人寿保险南通支公司抗辩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其未能提供相应投保单、非医保用药明细及替代用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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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与王某、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开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原告毛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保亳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应当对原告毛某超过交强险范围外损失的80%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由人保亳州分公司代为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与被告聚贤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毛某主张的各项损失,经审查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了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发票,经本院审核原告毛某2015年6月23日以后的医疗费为54271.14元(54320.74元-49.6元)。被告人保亳州分公司对外固定支架的费用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伙食补助费,原告先后六次住院共计797天(8天+739天+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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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中心支公司、苏州市吴某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认定,被告龚汉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被告太保吴某支公司就本案的交强险已赔偿完毕,故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本院酌定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龚汉忠承担80%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因案涉车辆挂靠在吴某客运公司经营,故吴某客运公司应对龚汉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因为案涉车辆在被告太保吴某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原告要求由被告太保吴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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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葛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葛亚东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应当由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被告葛亚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就原告损失应由葛亚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原告要求由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87951.75元并提供相关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抗辩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其未能提供相应投保单、非医保用药明细及替代用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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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葛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葛亚东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应当由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被告葛亚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就原告损失应由葛亚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原告要求由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15136.19元并提供相关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抗辩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其未能提供相应投保单、非医保用药明细及替代用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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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马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且经本院审查,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原告的二次手术费及相关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原告的损失,经本院审核如下:1、医疗费,原告陆某的医疗费7144元,有相关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阳某保险舟山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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