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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某某、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中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适用城镇标准的问题。李某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镇误工、居住,有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雁江区雁江镇进士村村民委员会、雁江镇三贤祠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租房协议、房主杨全所有的房权证资阳字第2001-000208号房产证、王用君、吴德中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2、关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是否负担李某某伤残鉴定的鉴定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本案中的鉴定是为确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即因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损失的程度,费用应由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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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通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徐家通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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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王绪全、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城区交警大队针对此次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王绪全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孔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且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因此,本院酌情被告王绪全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绪全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用9369.49元,应当从其赔偿责任中予以扣除。同时,事故车辆鲁D×××××三轮汽车在被告阳光财保枣庄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阳光财保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王绪全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事故车辆鲁D×××××三轮汽车由被告王绪全与被告王某某共同经营。根据该陈述,被告王绪全与被告王某某对事故车辆鲁D×××××三轮汽车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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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双与常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支付的医疗费合理必要,本院予以确认,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3992.17元。2、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因为原告一直在城镇经商,所以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68024元。提供石荣平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与石荣平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及石荣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0日居住在阳光花园13号3单元101,该房子是原告租用后由其孩子上学和居住的地方,孩子的照料由原告的姨母在此居住照料孩子,原告从外地回来也在此居住,提供原告与王金霞的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印证张双双受公司委托在鸿瑞花园沿街2单元202经营一个门市,原告除经营饭店的同时也为公司经营该门市,该租赁协议能够印证原告从2016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8日租用该房屋进行经营,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农村居民在城镇经商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对待,因此原告按照城镇居民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还补充一点原告也在南京市鼓楼区博诗琪服装店任职,主要在南京和合肥带领团队,宣导服装店的理念,但是我们主张还是在庆云这两个地方为常期居住地,原告在经营服务行业饭店时委托其弟弟进行管理,原告在庆云时也一直居住在庆云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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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邓建设、咸阳欣荣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违规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其侵权责任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邓建设承担。被告咸阳欣荣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买卖交付后发生的侵权后果,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案涉机动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洋县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由被告邓建设赔偿。被告邓建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7388.6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4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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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邓建设、咸阳欣荣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违规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张某某受伤,其侵权责任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邓建设承担。被告咸阳欣荣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买卖交付后发生的侵权后果,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案涉机动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洋县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由被告邓建设赔偿。被告邓建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4328.0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712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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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误工费,上诉人认为马某某未能提供银行对账单、社保记录和资格证书,其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误工费损失情况,故不应存在误工费。经审查,马某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公司证明、发放工资名册,二审中又提交了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马某某长期在该公司工作,在事发前每个月工资收入为2800元,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马某某的误工费标准为2800元/月,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马某某不存在误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上诉人主张鉴定意见书中关于颈部的十级伤残未考虑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椎间盘突出症的既往病史,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被鉴定人马某某系因颈2椎体骨折遗留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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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蔡某与汤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已经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依法认定,对此,本院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作有效证据采用,即被告汤乃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唐中秀、蔡长发无责任。因被告汤乃广驾驶的苏J×××××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唐中秀、蔡长发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两原告放弃再要求被告汤乃广赔偿。对两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经本院审核确认如下:唐中秀医疗费26142.32元(已扣减伙食费531元)、营养费810元(90天×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20天×18元)、护理费7200元(90天×80元)、残疾赔偿金6525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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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钱太平、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项目及标准计算,应为:1、医疗费,据实结算为591910.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850元(计算方式为50元/天×197天);3、营养费9850元(计算方式为50元/天×197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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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邵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对王某某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可以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安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人伤案件询问笔录虽记载王某某、张元庆无工作单位,但该笔录系安某保险公司自行调查形成,且笔录仅有询问人无记录人,亦无被询问人王某某、张元庆本人签字,故安某保险公司仅以该笔录内容否认一审法院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某残疾赔偿金以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确定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经查,虽然该伤残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作出,但安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的证据,且在一审法院已明确释明的情况下,安某保险公司仍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问题,经查,安某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费用具体组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安某保险公司负担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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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邵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对王某某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可以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安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人伤案件询问笔录虽记载王某某、张元庆无工作单位,但该笔录系安某保险公司自行调查形成,且笔录仅有询问人无记录人,亦无被询问人王某某、张元庆本人签字,故安某保险公司仅以该笔录内容否认一审法院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某残疾赔偿金以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确定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经查,虽然该伤残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作出,但安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的证据,且在一审法院已明确释明的情况下,安某保险公司仍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问题,经查,安某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费用具体组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安某保险公司负担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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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邵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对王某某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可以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安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人伤案件询问笔录虽记载王某某、张元庆无工作单位,但该笔录系安某保险公司自行调查形成,且笔录仅有询问人无记录人,亦无被询问人王某某、张元庆本人签字,故安某保险公司仅以该笔录内容否认一审法院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某残疾赔偿金以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确定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经查,虽然该伤残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作出,但安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的证据,且在一审法院已明确释明的情况下,安某保险公司仍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问题,经查,安某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费用具体组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安某保险公司负担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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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邵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对王某某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可以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安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人伤案件询问笔录虽记载王某某、张元庆无工作单位,但该笔录系安某保险公司自行调查形成,且笔录仅有询问人无记录人,亦无被询问人王某某、张元庆本人签字,故安某保险公司仅以该笔录内容否认一审法院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某残疾赔偿金以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确定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经查,虽然该伤残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作出,但安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的证据,且在一审法院已明确释明的情况下,安某保险公司仍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问题,经查,安某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费用具体组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安某保险公司负担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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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邵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对王某某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可以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安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人伤案件询问笔录虽记载王某某、张元庆无工作单位,但该笔录系安某保险公司自行调查形成,且笔录仅有询问人无记录人,亦无被询问人王某某、张元庆本人签字,故安某保险公司仅以该笔录内容否认一审法院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某残疾赔偿金以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确定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经查,虽然该伤残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作出,但安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的证据,且在一审法院已明确释明的情况下,安某保险公司仍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问题,经查,安某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费用具体组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安某保险公司负担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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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邵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对王某某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可以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安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人伤案件询问笔录虽记载王某某、张元庆无工作单位,但该笔录系安某保险公司自行调查形成,且笔录仅有询问人无记录人,亦无被询问人王某某、张元庆本人签字,故安某保险公司仅以该笔录内容否认一审法院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某残疾赔偿金以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确定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经查,虽然该伤残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作出,但安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的证据,且在一审法院已明确释明的情况下,安某保险公司仍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问题,经查,安某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费用具体组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安某保险公司负担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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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邵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对王某某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可以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安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人伤案件询问笔录虽记载王某某、张元庆无工作单位,但该笔录系安某保险公司自行调查形成,且笔录仅有询问人无记录人,亦无被询问人王某某、张元庆本人签字,故安某保险公司仅以该笔录内容否认一审法院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某残疾赔偿金以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确定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经查,虽然该伤残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作出,但安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的证据,且在一审法院已明确释明的情况下,安某保险公司仍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问题,经查,安某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费用具体组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安某保险公司负担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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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邵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对王某某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可以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安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人伤案件询问笔录虽记载王某某、张元庆无工作单位,但该笔录系安某保险公司自行调查形成,且笔录仅有询问人无记录人,亦无被询问人王某某、张元庆本人签字,故安某保险公司仅以该笔录内容否认一审法院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某残疾赔偿金以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确定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经查,虽然该伤残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作出,但安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的证据,且在一审法院已明确释明的情况下,安某保险公司仍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问题,经查,安某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费用具体组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安某保险公司负担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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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与被告韩某、张某彬、秦宏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秦宏亮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冯某无责任。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确定责任适当,对该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对安盛天平财保邯郸中心支公司主张原告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的抗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冯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临床体征稳定,符合评残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作出,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安盛天平财保邯郸中心支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原告冯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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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发生本起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事故另有2名伤者,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应预留相应比例的份额。有关本案原告损失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医疗费14800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400元。双方一致认可,应予计赔。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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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发生本起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事故另有2名伤者,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应预留相应比例的份额。有关本案原告损失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医疗费14800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400元。双方一致认可,应予计赔。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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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发生本起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事故另有2名伤者,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应预留相应比例的份额。有关本案原告损失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医疗费14800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400元。双方一致认可,应予计赔。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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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发生本起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事故另有2名伤者,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应预留相应比例的份额。有关本案原告损失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医疗费14800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400元。双方一致认可,应予计赔。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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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发生本起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事故另有2名伤者,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应预留相应比例的份额。有关本案原告损失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医疗费14800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400元。双方一致认可,应予计赔。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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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发生本起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事故另有2名伤者,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应预留相应比例的份额。有关本案原告损失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医疗费14800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400元。双方一致认可,应予计赔。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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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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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发生本起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事故另有2名伤者,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应预留相应比例的份额。有关本案原告损失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医疗费14800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400元。双方一致认可,应予计赔。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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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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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发生本起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事故另有2名伤者,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应预留相应比例的份额。有关本案原告损失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医疗费14800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400元。双方一致认可,应予计赔。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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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太平洋保险淮安公司认为医疗费应当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自购药品票据中系药品和辅助器具腋下拐费用组成,药品由于无医嘱,本院不予认可;辅助器具148元根据医嘱加强肢体锻炼的需要而购买,本院予以认可,但不应计算在医疗费内。5000元专家出诊费用不属于因事故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因肛周脓肿在金湖县中医院实行切开引流术的医疗费合计5749.53元,根据鉴定结论,本院酌定被告太平洋保险淮安公司承担30%的该项医疗费用。故本次事故医疗费总损失为42490.85元(27479.65元+15011.2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205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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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潘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确定责任适当,对该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事故发生时,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人保南京分公司庭审中提出,对原告的损失超交强险部分不予赔偿,潘某某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原告吴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潘某某予以赔偿。原告撤回对夏其平的诉讼,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许可。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的医疗费4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800元,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各项赔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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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芮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周口金衢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杜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芮某某无责任。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确定责任适当,对该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芮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华安财保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具体认定意见如下:1、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数额为51715.73元,本院予以认定;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8天,主张每天按20元计算,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60元(18天×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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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与丁某某、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梅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梅某某主张的赔偿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事故车辆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的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丁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梅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梅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夏某作为肇事车辆苏J×××××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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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刘某某与常州市旺某玻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姜某某、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赔偿。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3、盐射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143、144号鉴定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4、关于人寿城北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5、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向人寿城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姜某某、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由人寿城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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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刘某某与常州市旺某玻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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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姜某某、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赔偿。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3、盐射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143、144号鉴定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4、关于人寿城北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5、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向人寿城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姜某某、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由人寿城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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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刘某某与常州市旺某玻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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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姜某某、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赔偿。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3、盐射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143、144号鉴定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4、关于人寿城北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5、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向人寿城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姜某某、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由人寿城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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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刘某某与常州市旺某玻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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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姜某某、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赔偿。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3、盐射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143、144号鉴定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4、关于人寿城北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5、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向人寿城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姜某某、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由人寿城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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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刘某某与常州市旺某玻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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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姜某某、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赔偿。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3、盐射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143、144号鉴定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4、关于人寿城北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5、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向人寿城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姜某某、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由人寿城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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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刘某某与常州市旺某玻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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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姜某某、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赔偿。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3、盐射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143、144号鉴定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4、关于人寿城北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5、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向人寿城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姜某某、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由人寿城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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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刘某某与常州市旺某玻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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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姜某某、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赔偿。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3、盐射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143、144号鉴定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4、关于人寿城北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5、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向人寿城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姜某某、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由人寿城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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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刘某某与常州市旺某玻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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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姜某某、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赔偿。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3、盐射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143、144号鉴定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4、关于人寿城北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5、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向人寿城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姜某某、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由人寿城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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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宁国平、南京立某花卉苗圃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七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宁国平虽系被告立某苗圃场雇员,但其与被告立某苗圃场一致确认本起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故相应责任应由宁国平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人保南京公司作为苏A×××××号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负有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义务,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人保南京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就投保人应承担的部分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宁国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南京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系经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保南京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因被告不予认可,且人保南京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赵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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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凤与崔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金元凤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崔某某驾车致金元凤受伤发生交通事故,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崔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金元凤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紫金财保江苏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紫金财保江苏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金元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金元凤主张的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2月23日在东台市三仓中心卫生院支出的医疗费887元、195元以及金元凤购买的美的榨汁机、肠内营养乳等支出的费用,因金元凤未提供相关医疗资料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金元凤主张的营养费标准按10元/天,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金元凤主张的住院天数,依据其住院的实际天数,本院认定为49天;关于金元凤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本院认定为18元/天;关于金元凤主张的护理费标准按80元/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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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任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刘小某与任小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小某受伤、财产受损,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事故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人保南京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刘小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其主张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小某为主张误工费提供了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工资清单等证据,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确实存在的误工损失,上诉人无证据予以反驳,一审判决对刘小某的误工费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人保南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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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李某某已向法院提供了南京美饰美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和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夏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工作证明,两份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某的工作性质和收入减少情况,一审判决据此确认李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不当、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长期在城镇从事木工工作,一审判决据此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酌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可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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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李某某已向法院提供了南京美饰美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和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夏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工作证明,两份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某的工作性质和收入减少情况,一审判决据此确认李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不当、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长期在城镇从事木工工作,一审判决据此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酌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可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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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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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期间,李某某已向法院提供了南京美饰美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和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夏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工作证明,两份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某的工作性质和收入减少情况,一审判决据此确认李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不当、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长期在城镇从事木工工作,一审判决据此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酌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可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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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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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期间,李某某已向法院提供了南京美饰美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和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夏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工作证明,两份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某的工作性质和收入减少情况,一审判决据此确认李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不当、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长期在城镇从事木工工作,一审判决据此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酌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可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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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李某某已向法院提供了南京美饰美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和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夏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工作证明,两份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某的工作性质和收入减少情况,一审判决据此确认李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不当、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长期在城镇从事木工工作,一审判决据此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酌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可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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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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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期间,李某某已向法院提供了南京美饰美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和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夏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工作证明,两份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某的工作性质和收入减少情况,一审判决据此确认李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不当、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长期在城镇从事木工工作,一审判决据此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酌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可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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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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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期间,李某某已向法院提供了南京美饰美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和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夏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工作证明,两份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某的工作性质和收入减少情况,一审判决据此确认李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不当、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长期在城镇从事木工工作,一审判决据此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酌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可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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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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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期间,李某某已向法院提供了南京美饰美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和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夏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工作证明,两份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某的工作性质和收入减少情况,一审判决据此确认李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不当、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长期在城镇从事木工工作,一审判决据此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酌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可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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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才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孟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有原告提交的东台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本院认可20258.76元;关于护理费的标准,本院酌情支持69元/天;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居住在城镇,按34346/年计算13年(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44649.8元;关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到原告的伤情以及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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